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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我所于 2021 年 5 月 10日接收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贵部《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 2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本所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部分问询内容发表意见,结合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回复如下:
问询函 1、报告期内,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于 2020年 6月 3日完成董事会改组。
公司销售规模自 2020 年下半年开始增长,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10751.86 万元,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为 76.52%,较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 560.11%。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4101.91万元,较第三季度下滑 226.93%。
(1)请你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说明第四季度收入较第三季度出现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收入进行截止性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进度或收入跨期确认刻意规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回复:
1、第四季度收入较第三季度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 1628.80万元,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10751.86 万元,第四季度
较第三季度增加 9123.06 万元,增幅 560.11%,收入变化较大的原因如下:①公司 2019 年进入破产程序,2020 年 4 月 29 日完成破产重整,新投资人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正式进入公司管理层,公司开始步入新的阶段;②高保清女士进入管理层后,带领管理团队历时数月对经营管理层、组织架构等重新进行了梳理和大幅度调整,并深入工厂了解生产设备运行及产品制造情况、多方走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确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定位细分市场等,因此前期公司业务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艰难过程,前期主要业务模式为直接销售自产 32700电芯,寻求电芯客户,客户范围相对狭小;③第四季度业务量大幅上升,取决于前期在市场探索和挖掘过程中,公司逐渐认识到轻型车和储能等市场中电池系统产品销售的优势和需求,所以转为主动寻求 PACK 应用的主机厂和终端客户,开始投资建设 PACK 产线,开发新的 PACK 产品和 6.7Ah 电芯,且不限于使用公司 32700 电芯,如新增换电客户 2家、储能客户 7 家,低速电动车客户 14 家,灯饰及其他工业类客户 6家。因此公司可提供的产品类型增加,客户范围扩大使得收入呈现上升趋势。④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完成对珈伟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其并购日至报告期末形成营业收入 1249.70 万元。故 2020 年第三、四季度公司收入增幅较大符合实际情况且具备合理性。2021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回落主要系:①受春节假期和疫情影响,工作时间减少;②主要原材料紧缺,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主动放慢了生产和销售节奏,将资源向优质客户倾斜。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通过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30天且金额大于 10万元的发货单据、物流单据、验收单据,将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
②从应收账款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30 天且金额大于 10 万元的凭证,与发货单据、物流单据、验收单据核对,以判断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③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进一步检查合同、发货单据、物流单据、验收单据等,④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业务;对回函不符情况进一步核查,确定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
⑤检查期后收款和期后退货情况,进一步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2)核查结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进度或收入跨期确认刻意规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请你公司列示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说明是否与公司或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任何形式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序号 客户名称 产品类型 收入金额 关联关系与销售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
1 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 电池组 2743.36 无 无
序号 客户名称 产品类型 收入金额 关联关系与销售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
2 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单体电芯 2676.11 无 无
3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体电芯 1485.81 无 无
4 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池组 1104.39 无 无
5 浙江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电池组 920.35 无 无
合计 8930.02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将以前审计中形成的有关关联方的工作底稿与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
②通过企查查等外部商业信息数据库,对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的股权关系、注册地址、经营业务等信息进行查询,检查公司或股东是否与这些客户存在关联方关系;
③对重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④检查与上述客户相关的合同,识别是否存在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检查交易的性质,包括交易的商业理由、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交易是否涉及关联方;
⑤取得银行对账单、检查与上述客户相关的资金往来,确认是否存在除销售回款以外的其它资金往来。
(2)核查结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或大股东与第四季度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除货物购销以外,也不存在其它任何形式的业务和资金往来。
问询函 3、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 12124.76 万元,较 2019 年期末同比增长
30.03%,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5686.02万元,同比增长 533.90%,在产品账面余额 3793.42万元,同比增长 203.33%。库存商品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 1480.07万元,计提比例为 26.03%,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你公司称生产备料及销售未达预期形成成品库存,预计 2021年将实现销售。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为 1432.94万元。
(2)请结合你公司存货的具体类型、性质与特点、市场需求、价格变动情况、可变现净值预计等因素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期末余额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账面余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2411.73 74.39 2337.34
在产品 3793.41 - 3793.41
库存商品 5686.02 1480.07 4205.95
委托加工物资 233.60 - 233.60
合计 12124.76 1554.46 10570.30
(1)原材料期末余额 2411.73 万元,其中 74.39 万元系原消防业务遗留存货,已全额
计提跌价准备,其余主要为材料价值,2020 年下半年至今,新能源行业各种材料均呈现不同幅度的涨价,如磷酸铁锂价格上涨约 30%,铜箔价格上涨约 20%,电解液价格上涨约 60%,NMP 价格上涨近 100%,因此未发现原材料存在减值迹象。
(2)在产品期末余额 3793.41 万元,基本为新投入生产的产品,主要包含原材料和制造费用,由于原材料价格 2020 年下半年至今均呈现不同程度上涨,按预计产量和 2020年末的销售价格测算,未发现存在减值迹象。
(3)库存商品期末余额 5686.02 万元,其中单体电芯 5340.60 万元,计提跌价准备
1480.07 万元,包含:①子公司西安鑫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电池 646.12 万元,该电池系
2019 年 10 月为解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人员工资问题,以购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电池的方式向其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该批电池被其管理人收回,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因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公司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根据目前与管理人沟通情况,该批电池已被拍卖,预计可能收回部分资金。②子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期末库存 4367.98 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30.98万元,其中:对 C 品电芯因使用/出售价值较低,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74.81 万元,对其余电芯按照成本高于预计可变现净值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预计可变现净
值=平均单价-预计销售费用=预计的 PACK 平均单支售价-PACK 单支组装材料成本-加工费-
运输费-预计销售费用。预计的 PACK 平均单支售价按照 2021年初最新销售价格为依据。
(4)委托加工材料期末余额 233.60 万元,系委托生产电池组的材料成本等,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已结合各类存货期末结存情况,根据市场行情及生产加工费用、运输成本及其他销售费用等计提了充分的存货跌价准备。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了解、评价并测试存货与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
②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及采购人员,了解公司存货的具体类型、性质与特点、市场需求、价格变动情况;
③获取期末时点全部存货明细并与账面核对;
④对本期发生的存货增减变动,检查相应支持性文件,判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⑤对存货盘点进行监盘并关注各种品质的存货是否被识别,并核查公司是否对电池 C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⑥了解原材料类别、性质、市场需求、价格变动等情况;检查采购合同,对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复核;
⑦复核存货的库龄及周转情况;
⑧检查最近一段时间销售合同,关注单位产品最新销售价格,确定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平均市场价格;
⑨复核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及计算过程:包括核验销售价格、销售费用及税金等关键数据,复核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孰高;
(2)核查结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已经充分计提。
问询函 6、报告期末,你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33920.81万元。2019年末你公司对沃特玛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22547.19万元。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 99.40%。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对沃特玛子公司如铜陵沃特玛、荆州沃特玛等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请你公司结合沃特玛破产清算进展情况,说明在 2020年度而非 2019年度对沃特玛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
及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及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
序号 客户名称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1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2547.18 22411.90 135.28
2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6885.40 6844.09 41.31
3 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141.92 3123.07 18.85
4 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616.91 613.21 3.7
5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515.55 512.45 3.1
6 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184.95 183.84 1.11
7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8.9 28.73 0.17
合计 33920.81 33717.29 203.52
2019 年 11 月 7 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自然人黄子廷对深圳沃特玛的破产清算申请;12
月 18 日深圳中院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圳沃特玛
管理人;12 月 27日公司与深圳沃特玛管理人完成了相关移交工作。2019年末公司根据了解到的深圳沃特玛资产负债状况及深圳沃特玛内部草拟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判断,深圳沃特玛破产清算状态下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 0.6%,因此公司对深圳沃特玛应收债权按照 99.4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因深圳沃特玛是破产主体,其子公司并未同时宣告破产清算,子公司作为破产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以法人主体独立核算,存在恢复运营的可能性,因此在 2019 年末深圳沃特玛管理人对深圳沃特玛子公司股权将作何处理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未按照深圳沃特玛清算状态的预计清偿比例对其子公司计提信用风险损失,而是参考其账面资产价值、账龄等按照
3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20 年历经一年深圳沃特玛破产清算依旧未取得重大进展,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处理亦未明确,上述子公司已处于全部停产状态,考虑到资产长期闲置、疏于管理,极大可能过期、报废、丢失等,存在极大减值的可能性,恢复运营的可能性随着时间推移也大幅降低,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参照 2019 年深圳沃特玛清算状态下的预计清偿比例对其子公司债权
计提 99.40%信用风险损失。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取得并审阅与深圳沃特玛破产一案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告、裁定;
②取得并检查公司与深圳沃特玛及铜陵、荆州、临汾等相关子公司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始证据;
③取得公司对深圳沃特玛及铜陵、荆州、临汾等相关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依据、复核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过程;
④向公司和破产管理人了解深圳沃特玛及铜陵、荆州、临汾等相关子公司的经营现状;
⑤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与铜陵、荆州、临汾等沃特玛子公司相关的诉讼信息;
(2)核查结论我们认为,2019 年末沃特玛管理人对铜陵、荆州、临汾等子公司股权将作何处理尚不明确,存在以法人身份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和对外转让多种可能;2020 年度深圳沃特玛破产管理人既未对外转让这些子公司股权,也未让它们恢复生产,仍处于停产状态,随着停产时间延长,必然导致这些公司资产大幅减值,故公司在 2020 年度而非 2019年度对沃特玛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存在其合理性。
问询函 7、报告期末,你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金额为 2248.85 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部分设备所形成。请你公司列示按欠款方归集的分期收款设备出售业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资产类别、交易对象的名称、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还本付息安排及履约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2020 年 3 月,子公司西安金泰安全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金泰”)与
陕西坚瑞进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进平”)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以 3885.11万元对价将西安金泰的机器设备转让给陕西进平,设备款分 24 期支付,其中:合同签订后陕西利同壹号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当日支付 565.79 万元,首笔货款支付后三个月内支付 557.70 万元,自 2020 年 9 月开始每季度支付 125.53万元;同
年 4 月,公司与陕西进平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以 878.06万元对价将公司设备转让给陕西进平,设备款分 24 期支付,其中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21 万元,首笔货款支
付后三个月内支付 132.30 万元,自 2020 年 9 月开始每季度支付 27.8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核算主体
客户名称 资产类别 交易价格关联关系
报表科目 期末余额已支付款项保力新陕西进平自动物流设
备、物流线入壳线体电芯自动上料机
械手、自动测肩高/短路/
喷码/入盒一
体机、无油空压系统、手套箱、自动装盒机等
878.06 无
应收账款 187.89
134.2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11.19
长期应收款 444.76
小计 743.84 134.21西安金泰陕西进平正极不锈钢排风管道系
统、全自动注液机、盖帽自动焊接机、涂布线散热循
环系统、负极排风系统、转轮除湿机、光谱仪、自动入铜针机等
3885.11 无
应收账款 808.76
565.7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502.11
长期应收款 2008.45
小计 3319.32 565.79
合计 4763.17 4063.16 700.00
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453.21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204.36 万元,账面净额为 2248.85 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陕西进平支付首期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司及西安金泰应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西安金泰的发票版额(1 万元版)和数量(10 张/月)均无法满足开票需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陕西进平开具发票,致使陕西进平在支付了首期款后未继续付款,公司正在同税务机关协调进行发票增版和增量,待发票开具完成后公司将积极催收上述应收款项,目前公司未发现上述应收款项存在减值迹象。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
②检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③检查客户回款情况,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从公司及子公司了解客户未按约定付款原因;
④对客户进行访谈,了解未按约定付款原因,判断长期应收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⑤对长期应收款进行函证,并取得信息相符回函。
(2)核查结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陕西进平公司历史上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延期收款,目前相关款项不存在减值风险。
问询函 8、公司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为 789.36 万元,债务重组损失为 1201.00 万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债务重组利得、债务重组损失所涉债务的形成原因、账面金额、清偿方式及进展情况,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规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2020 年公司债务重组利得及债务重组损失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项目类型 形成缘由 金额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 2019年暂缓确认债权不予确认 789.36
小计 789.36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管理人报酬 783.40
重整过程中股票过户费 214.50
破产重整财务顾问费 188.68
其他 14.42
小计 1201.00
债务重组利得 789.36 万元形成过程:公司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管
理人未将其在 2019年9月 30日前计收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确认为破产债权而向陕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公司享有数额为 12557925.22 元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经法院审理,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陕 01民初
6 号),判定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因此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诉讼请求。据此,公司将 2019 年对应预留的 789.36万元债权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如上表所示,债务重组损失主要包括 2021 年破产重整终结后支付的管理人报酬、重整过程中股票过户的相关费用、破产重整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性支出。
债务重组利得、债务重组损失均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检查本期发生的债务重组利得相关的民事判决书;
②检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③检查收付款业务回单,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已从管理人账户划转至公司账户;
④检查本期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⑤检查债务重组损失包括股票过户费、管理人报酬、第三方服务费等相关的银行回单、发票等资料。
(2)核查结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及损失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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