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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更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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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更新稿)

独家 发表于 2021-6-8 00:00:00 浏览:  4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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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证券代码:300124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后更新稿)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技术”、“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分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62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65.6 万股,
占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8989%。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分别为 38.42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70%)、54.34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12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2 万股,占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338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分别为 60.43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70%)、85.46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
四、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7197234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两种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
整: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调整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第一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38.42元/股 777.20万股 25.37元/股 1165.80万股70%)第二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54.34元/股 2488.40万股 35.99元/股 3732.60万股99%)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调整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第一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60.43元/股 194万股 40.05元/股 291万股70%)第二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85.46元/股 388万股 56.73元/股 582万股99%)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33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下属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4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25%、25%、25%、25%。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完成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并于 2021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完成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上述授予时间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20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附则 ....................................................................................................... 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汇川技术、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 指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归属 指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归属日 指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指南第 5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部分外籍员工(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向外籍员工激励的必要性: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产品需求定义、技术支持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33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技术支持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
定了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了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
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4 日止。公示期内,1 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公司第五期激励对象筛选标准中的“文化价值观与贡献要求”,不再符合公司第五期激励对象条件。除此之外,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股份对应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进行授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212 名激励对象 58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62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65.6 万股,占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8989%。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分别为 38.42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70%)、54.34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12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2 万股,占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338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分别为 60.43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70%)、85.46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7197234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两种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
整: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调整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第一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38.42元/股 777.20万股 25.37元/股 1165.80万股70%)
第二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54.34元/股 2488.40万股 35.99元/股 3732.60万股99%)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调整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第一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60.43元/股 194万股 40.05元/股 291万股70%)第二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85.46元/股 388万股 56.73元/股 582万股99%)
经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后,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共授予 5771.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7958.516万股的 2.24%,其中首次授予 4898.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7958.516 万股的 1.90%;预留 87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7958.516 万股的 0.34%。
公司尚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96.53 万份。上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期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为 7367.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86%,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经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数量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 7折 获授 9.9
合计获授限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
限制性股 折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票数量占授予 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 股票数量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万股) (万股)
李俊田 董事、副总裁 8.4 26.85 35.25 0.61% 0.0137%董事、副总裁、宋君恩 7.35 23.4 30.75 0.53% 0.0119%董事会秘书
周斌 董事、副总裁 8.4 26.85 35.25 0.61% 0.0137%刘宇川 董事 7.35 23.4 30.75 0.53% 0.0119%
获授 7折 获授 9.9
合计获授限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
限制性股 折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票数量占授予 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 股票数量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万股) (万股)
王伟 第四届董事 7.35 23.4 30.75 0.53% 0.0119%
邵海波 副总裁 8.4 26.85 35.25 0.61% 0.0137%
杨春禄 副总裁 7.35 23.4 30.75 0.53% 0.0119%
李瑞琳 副总裁 7.35 23.4 30.75 0.53% 0.0119%
易高翔 副总裁 7.35 23.4 30.75 0.53% 0.0119%
刘迎新 财务总监 7.35 23.4 30.75 0.53% 0.0119%
FONG CHIEW
海外 CEO 3.3 10.8 14.1 0.24% 0.0055%
KHIONG
LIM CHENG
业务总监 3.15 10.05 13.2 0.23% 0.0051%
LEONG
OOI WAH CHOOI 区域总监 3.15 10.05 13.2 0.23% 0.0051%
LEE CHIN HENG 产品技术经理 2.1 6.75 8.85 0.15% 0.0034%
ANIL KUMAR
分公司总经理 0.75 2.7 3.45 0.06% 0.0013%
RAJA REDDY
AMITGORALAL 分公司销售总
0.45 1.2 1.65 0.03% 0.0006%
VORA 监
VENKATESH
分公司总监 0.3 0.9 1.2 0.02% 0.0005%
PONNAMBALAM
SUBRAMANIA分公司产品高
BHARATHIYAR 0.3 0.9 1.2 0.02% 0.0005%级经理
KASAMUTHU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1075.65 3444.9 4520.55 78.33% 1.7524%
人员(603 人)
预留部分(212 人) 291 582 873 15.13% 0.3384%
合计 1456.8 4314.6 5771.4 100.00% 2.23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截止目前,公司已完成了首次和预留部分的授予并进行了公告。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归属期 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第三个归属期 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72
第四个归属期 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个归属期 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个归属期 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第三个归属期 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公司设置两种不同首次授予价格,在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如下: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分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根据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62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65.6 万股,占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8989%。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分别为 38.42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70%)、54.34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2021年6月4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719723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送红股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公司此次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两种授予价格(分别为38.42元/股、54.34元/股)和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第一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38.42元/股 777.20万股 25.37元/股 1165.80万股70%)第二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54.34元/股 2488.40万股 35.99元/股 3732.60万股99%)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12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2 万股,占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338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分别为 60.43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70%)、85.46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公司权益分派后,此次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两种授予价格(分别为60.43元/股、85.46元/股)和授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第一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60.43元/股 194万股 40.05元/股 291万股70%)第二种(公平市 场 价 格 的 85.46元/股 388万股 56.73元/股 582万股99%)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种: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70%。
第二种: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式:公平市场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4.88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1.64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种: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70%。
第二种: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式:公平市场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3 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四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的《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
等级 标准系数
A
B+ K=1
B
B- k=0.8
C
K=0
D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三、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简述
1、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4 日止。公示期内,1 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公司第五期激励对象筛选标准中的“文化价值观与贡献要求”,不再符合公司
第五期激励对象条件。除此之外,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股份对应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关于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621 名激励对象 3265.6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进行授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212 名激励对象 58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了核实。
四、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
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年度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各年度摊销费用 3472.22 19166.67 10000.00 5277.78 2083.33 40000.0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年度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各年度摊销费用 2381.40 1709.72 671.68 122.12 4884.92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
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同业竞
争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同业竞争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后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该情况发生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归属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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