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21|回复: 0

碧水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复制链接]

碧水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我家猫 发表于 2021-6-12 00:00:00 浏览:  4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1-079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三次修订稿)
二〇二一年六月发行人声明
1、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
会议、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1 月 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于 2020年 5月 12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涉及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通过(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88 号);于 2020年 8 月 28 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对上述整体方案的批准(国资产权〔2020〕462 号),并于同日收到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的通知,中国城乡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公司董事会改组及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获得公司控制权事项的整体方案已
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取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3 月 12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 1 ? P 0 - 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 1 ? P 0 (/ 1 ? N )两项同时进行: P 1 ?( P 0 - D )(/ 1 ? N )其中, P 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 1 。
调整后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2020年年5月1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的议案》,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64596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08863375.20元。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72元/股调整为7.66元/股。
2021年4月20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的议案》,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64596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74052812.67元。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8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66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69612769 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4.84%,最终发行数量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批复孰低为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573753172.09 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发行对象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签署了《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月 12 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0 年 8 月 28日,《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之补充协议》,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42418699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3.40%)无条件及不可
撤销地授权中国城乡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上述股份全权代表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行使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前述表决权委托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之补充协议》生效后,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中国城乡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424186990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40%。中国城乡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49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4%,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由于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基金”)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控制的公司,因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578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5%。
根据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于 2020 年 3 月11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及 2020 年 8 月 28 日签署的《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4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改组完成后,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且其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中国城乡成为碧水源控股股东,中交集团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3 月 11 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鉴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0 年 9 月 14 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结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意见,2021 年 1 月 8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意见,2021 年 6 月 11 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
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的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同时,鉴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城乡所持公司股份数为 21.7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2.10%,中国城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中国城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6、中国城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8、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预案已在“第七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未来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9、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第八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同时,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10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7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22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30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34
第六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 38
第七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8
第八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55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碧水源、本公司、公司、发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人
中国城乡 指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基金 指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本公司拟向中国城乡发行469612769股,每股面值1.00指
发行 元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本预案 指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 《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指协议》 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合作协议》 指 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股份认购合同》 指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指议》 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指
议(二)》 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指
议(三)》 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一种起分离过滤作用的介质,当溶液或混合气体与膜接触时,在压力作用下,或电场作用下,或温差作用下,膜、膜材料 指某些物质可以透过膜,而另些物质则被选择性拦截,从而使溶液中不同组分,或混和气体的不同组分被分离由若干个膜元件、膜出水构件以及膜曝气构件等组成的设备集合体,是MBR模块化设计的基础。膜组器是MBR膜组器 指 系统里的核心和关键设备,其结构形式、高径比、膜的装填密度等会直接影响膜表面的料液流态,从而影响MBR的抗污染性、稳定性及生产效率指膜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技术(MembraneBio-Reactor的缩写),是上世纪60 年代产生的一种将膜分离技术与传统生物处理技术相结合的新兴的水处理工艺技术,其主MBR 指 要工艺原理是用超/微滤膜分离技术取代传统活性污泥法
的二沉池和常规过滤单元,实现了高效固液的分离和生物菌群的截留,经其处理后的出水直接达到高品质再生回用水标准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PPP 指
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EPC 指 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Origin Water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文剑平
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碧水源、300070及代码
股本总额 3164596594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碧水源大厦
邮政编码 102206
电话 010-80768888
传真 010-8843484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802115985Y
互联网网址 www.originwater.com
电子信箱 IR@originwater.com
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水处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大气环境治理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环境污染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经营范围
程项目管理;委托生产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销售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设备及材料、膜、膜组件、膜设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水务领域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污水处理市场空间巨大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城市污水处理体系已比较成熟。
2017 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数量为 2209 座,污水处理率 94.54%。然而,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仍存在较大差异,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一级 A 排放标准排放的达标水仍为劣Ⅴ类水,且目前大多数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标准为一级 B 甚至更低的标准。随着用水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旱涝灾害的频繁发生使得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简单的污水达标排放已不能满足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普遍要求,污水处理向着污水资源化的发展阶段迈进。膜技术的高品质出水更能满足高要求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市场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
对比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农村污水处理相对不足,补短板需求有望持续释放。
2017 年全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乡数量为 2592 个,占比为 25.13%;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制镇数量为 8510 个,占比为 47.06%,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存在巨大短板,未来提升空间较大。根据“十三五”规划要求,2014 年到 2020 年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数量从 7.8 万个上升到 20.8 万个,复合增长率 22%。2014 年,农村污水处理投入资金为 63.8亿元,预计到 2020年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将达到 205亿元,年复合增速 20%。未来我国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空间较大。
2、PPP 模式下存在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膜材料及膜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城市
光环境解决方案业务,部分项目以 PPP 模式建设运营。但随着财政部和国资委下发的 PPP 项目风险监管等相关文件,PPP 模式迎来了强监管周期。同时,由于国家收紧地方债务规模与降杠杆导致地方政府财政紧张等原因,公司部分 PPP项目的应收账款进一步增加,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压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加强与中交集团的战略协同效应,助力上市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乡作为特大型央企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控股企业,定位于助力各级政府解决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为各级政府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兼具效率与效益的最优方案的领军企业。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与中交集团将进一步加强战略协同效应,抓实国家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结合“一带一路”发展规划,以核心技术为优势,为国家重大环保治理提供坚实保障,更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以轻资产运营模式为主,集中精力做好技术创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有利于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在公司的业务发展上,将有助于公司以轻资产运行模式为主,集中精力做好技术创新,为国家环保治理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
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中国城乡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42418699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40%。中国城乡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49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4%,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由于中交基金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控制的公司,因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578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5%。中国城乡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中国城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对象有权在相关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中国城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3月12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 1 ? P 0 - 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 1 ? P 0 (/ 1 ? N )两项同时进行: P 1 ?( P 0 - D )(/ 1 ? N )其中, P 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 1 。
调整后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2020年5月1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的议案》,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64596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08863375.20元。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72元/股调整为7.66元/股。
2021年4月20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的议案》,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645965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74052812.67元。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8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66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469612769 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4.84%,最终发行数量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批复孰低为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六)限售期中国城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 3573753172.0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履行相应的调整程序后予以调整。
(九)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中国城乡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中国城乡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424186990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40%。中国城乡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49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4%,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由于中交基金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控制的公司,因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578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5%。中国城乡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中国城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交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的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同时,鉴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城乡所持公司股份数为21.7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2.10%,中国城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批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0年 3 月 11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0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 2020年 5 月 12 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涉及的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审查事项通过(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88 号);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对上述整体方案的批准(国资产权〔2020〕462 号),并于同日收到中国城乡的通知,中国城乡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公司董事会改组及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获得公司控制权事项的整体方案已于 2020 年 3 月 18日取得中交集团批准。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丹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1984 年 9 月 19 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50147股权结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经营范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对市政工程、能源服务、水务、生态修复、环境保护、节能环保产业、园林绿化、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旅游项目、健康医疗保健与养老、城乡一体化工农林产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和运营。
二、中国城乡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城乡的控股股东为中交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中交基金持有公司 0.41%的股份,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控制的公司,因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
中国城乡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中国城乡的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中国城乡主要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对市政工程、能源服务、水务、生态修复、环境环保、节能环保产业、园林绿化、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旅游项目、健康医疗保健与养老、城乡一体化工农林产业投资、开发、管理和运营;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建设和经营,各类商品房的出租与销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等。
四、中国城乡最近一年(经审计)简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8555748.08
负债合计 5297059.9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58688.16
项目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978037.11
利润总额 169222.54
净利润 146875.60
数据来源:中国城乡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五、中国城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中国城乡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城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如下:
“1、本人为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中国,未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2、截至本声明函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截至本声明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属于《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本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碧水源主营业务为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膜材料及膜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城市光环境解决方案业务。公司主要采用先进的膜技术为客户一揽子提供建造给水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海水淡化厂、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技术实施与系统集成、运营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等,并制造和提供核心的膜组器系统和核心部件膜材料;同时公司研发、生产与销售家用及商用净水器产品,并提供城市光环境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市政与给排水的工程建设服务。
中国城乡主要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对市政工程、能源服务、水务、生态修复、环境环保、节能环保产业、园林绿化、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旅游项目、健康医疗保健与养老、城乡一体化工农林产业投资、开发、管理和运营;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建设和经营,各类商品房的出租与销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等。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和间接控股股东中交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对碧水源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将根据业务板块划分、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适当安排,不发展与碧水源的城乡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膜设备生产及销售,以及城市光环境解决方案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
本公司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上述主营业务。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碧水源除外的其他企业)存在与碧水源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的,则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五年内,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六个月内,依法启动将相关业务的项目公司股权或相关项目运营权注入碧水源的相关程序:
(1)相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摊薄即期回报。
(2)相关业务的建设均已完成(如需由项目公司建设)并由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取得后续运营权。
(3)相关业务的业主已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或相关项目运营权注入上市公司事宜。
(4)相关业务的项目公司运作或项目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注入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券监管许可以及市场条件允许。
3、如果本公司存在新业务机会的,则在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该新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碧水源,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2)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 15 日内,碧水源按照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和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对是否参与新业务作出决定,与本公司相关联的人员不得参与决策。如碧水源作出参与新业务的,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参与该新业务;如碧水源作出不参与新业务的,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参与该新业务。
4、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对碧水源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碧水源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碧水源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在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承诺构成对本公司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的有效修正且不会对碧水源造成不利影响,本承诺一经作出,前述原承诺的相关内容不再继续实施。”
(二)关联交易情况
碧水源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和间接控股股东中交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碧水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与碧水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
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
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碧水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碧水源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碧水源及其股东遭受实际损失,在有关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内,中国城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中国城乡就本次交易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函》,声明如下: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摘要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中国城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协议》”)。2020 年 9 月 14 日,根据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司与发行对象中国城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一、公司与发行对象中国城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签订时间:2020 年 3 月 11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有权在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481344780 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15.21%。
若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乙方本次认购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乙方本次认购金额为 3715981701.60 元。
3、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 1 ? P 0 - 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 1 ? P 0 (/ 1 ? N )两项同时进行: P 1 ?( P 0 - D )(/ 1 ? N )其中, P 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 1 。调整后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数量不足 1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三)支付方式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乙方在协议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且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包括缴款时间及其他事项)确定认购金额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认
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
2、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限售
1、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于验资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2、自认购股份登记日起,乙方合法拥有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五)协议生效条件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3、乙方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6、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六)相关费用的承担
1、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2、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发生的一方承担。
(七)声明、承诺及保证
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行使
本协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
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或如有违反该等
承诺、协议和合同的情况,在本协议签署前,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已同意或许可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已放弃其阻止甲方签署本协议的权利;
(3)甲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甲方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外
汇、海关、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指控,也不存在任何依合理判断可能导致遭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5)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2、乙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本协议、行使本协
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
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乙方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甲方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八)保密
1、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可能引起甲方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双方均应对因本次交易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已作
出保密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九)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甲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反本协议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
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
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十)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本协议: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3、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4、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依法取得甲方股东大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批准,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双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义务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返回原状。
二、公司与发行对象中国城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
(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1、认购价格《原协议》中的第 1.1 条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即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后,乙方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2、协议生效条件《原协议》第 4.1 条调整为:“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2)甲方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3)乙方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4)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5)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6)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7)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作出同意注册批复。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原协议》第 11.1 条调整为:“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本协议:(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3)本
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4)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依法取得甲方股东大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批准,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5)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双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义务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返回原状。”三、公司与发行对象中国城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时间:2021 年 1 月 8 日
(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主要修订内容
结合甲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批复意见,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原协议》中的第 1.1 条调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即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2020 年 5 月 18 日,甲方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 0.6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08863375.20 元。甲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72 元/股调整为 7.66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后,乙方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原协议》第 4.1 条调整为:“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481344780 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15.21%。
最终认购数量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批复孰低为准。
乙方本次认购的最终认购金额=最终认购价格×最终认购数量。”
(三)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主要修订内容
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意见,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原协议》中的第 1.1 条调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即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2020 年 5 月 18 日,甲方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 0.6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08863375.20 元。甲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72 元/股调整为 7.66 元/股。
2021 年 4 月 20 日,甲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74052812.67 元。甲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7.66元/股调整为 7.61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后,乙方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3573753172.0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以优化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财务风险,改善财务状况。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有息负债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偿还每笔款项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1、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1.46%、65.70%、65.61%及 65.75%。随着经营规模的增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公司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名称 负债 负债 负债 负债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率(%) 率(%) 率(%) 率(%)重庆
40.68 1.03 0.93 36.45 1.32 1.19 30.13 1.11 1.00 29.06 1.78 1.65水务首创
65.09 0.70 0.66 64.81 0.65 0.62 64.68 0.74 0.68 65.53 0.81 0.76股份创业
62.46 1.39 1.39 59.68 1.08 1.07 60.30 1.35 1.35 57.83 1.56 1.56环保节能
71.46 0.89 0.82 71.74 0.94 0.89 74.10 0.89 0.71 74.71 0.72 0.57国祯鹏鹞
43.81 1.17 1.11 43.66 1.19 1.14 42.75 1.45 1.10 43.35 1.47 1.38环保
三达膜 24.90 3.63 3.02 26.32 3.32 2.78 24.55 3.82 3.36 39.57 1.39 1.08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公司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名称 负债 负债 负债 负债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率(%) 率(%) 率(%) 率(%)
中位数 53.14 1.10 1.02 51.67 1.14 1.11 51.53 1.23 1.05 50.59 1.43 1.23
平均 51.40 1.47 1.32 50.44 1.42 1.28 49.42 1.56 1.37 51.67 1.29 1.17
碧水源 65.75 0.99 0.98 65.61 0.99 0.98 65.70 0.81 0.70 61.46 0.91 0.82
由上表可见,2021 年 3 月末,国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1.40%,流动比率 1.47,速动比率 1.32,而同期碧水源资产负债率为 65.75%,流动比率 0.99,速动比率 0.98。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流动性较低,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债务融资空间,适时适当调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预计可将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至 60.60%左右的水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通过股权融资缓解公司面临的偿债资金压力,提升公司持续融资能力随着近年来公司快速发展,公司持续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债务融资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2021 年 3 月末资产负债率已达 65.75%,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并且,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短期借款等流动负债需要公司频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或置换,并且其可获取性、融资成本等方面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信贷金融政策、行业发展形势以及企业基本面等因素影响,容易导致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
2018 年以来,一方面,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量,各省市贯彻实施财政部于 2017 年 11 月发布的 92 号文,对 PPP 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PPP 项目遭到清理。公司历史存量订单中,PPP 类项目占比较大,外部融资金额较多,政策的变化对于公司的发展构成了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国家金融去杠杆政策持续推进,市场流动性趋紧,这使得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对应财务费用大幅提升,进而影响利润兑现。行业政策的变化叠加业绩的下滑使得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公司规模扩张受阻以及新项目难以正常启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从而缓解公司的偿债资金压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属于股权融资,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渠道;资金使用无固定期限,公司可获得长期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改善,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来源结构也得到优化,公司未来持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3、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项目数量的增多,对资金需求量增加较快,自有资金无法满足业务发展所需的投入,从而公司采用加大财务杠杆增加负债的方式来满足业务扩张的需要,银行贷款金额与利息费用逐年提高。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66960.35 万元、78546.89万元、79136.35万元和17992.98万元,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1%、6.41%、8.23%和 10.43%。
年度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财务费用(万元) 17992.98 79136.35 78546.89 66960.35
营业收入(万元) 172572.88 961757.58 1225532.05 1151780.94占比(%) 10.43% 8.23% 6.41% 5.81%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后,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偿还的有息负债减少了相关财务费用,这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于 2020 年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检查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强化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也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公司偿债能力将明显提高。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测算,按募集资金上限计算,在不考虑本次发行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将增加 3573753172.09元,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从 65.75%下降至 60.60%左右,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从 52.68%降到 42.52%,长短期偿债能力得到都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后续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增强,特别是偿还有息负债后,将减少财务支出,公司为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预计将减少,从而改善公司未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公司偿还有息负债后,财务费用降低,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机构变化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实施后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会相应扩大,公司章程需要根据股本的变化情况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间接控股股东为中交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的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同时,鉴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城乡所持公司股份数为21.7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2.10%,中国城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根据《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将通过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推进董事会改组、监事会改组、高管人员调整事宜。公司已于2020 年 9 月 14 日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改组事宜,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改组事宜参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13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37);《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14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预计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较大变动。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得到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效降低,公司的资产结构更加合理,资金实力将有效提升,有利于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评级和信贷额度带来积极的影响,提高公司财务弹性;同时能够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降低短期偿债压力,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
(二)本次发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将显著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的到位能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降低偿债压力及融资风险。同时,本次发行进一步巩固中国城乡的控制权,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对公司现金流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中国城乡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42418699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40%。中国城乡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49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4%,中国城乡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由于中交基金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控制的公司,因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基金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578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5%。中国城乡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中国城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交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的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同时,鉴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城乡所持公司股份数为21.7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2.10%,中国城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和管理完全分开,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本次发行后,公司与中国城乡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六)本次发行后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公司偿债能力将明显提高。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测算,按募集资金上限计算,在不考虑本次发行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将增加3573753172.09 元,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从 65.75%下降至 60.60%左右,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从 52.68%降到 42.52%,长短期偿债能力得到都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后续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六、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财务风险
(一)现金流季节波动性风险公司主营业务为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膜材料及膜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城市光环
境解决方案业务。公司主要客户为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结算受政府预算和支出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通常上半年为技术方案准备、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项目实施及回款主要集中于下半年,因此公司的现金流存在季节性特征,通常下半年的现金净流入远大于上半年。2018-2020 年,公司下半年实现收入占当年业务收入比分别为 66.54%、70.98%和 66.17%,现金流和营业收入表现出随季节波动的特征。2020 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较去年同期同比下降 53.47%,主要因为自 2020 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项目结算及收款周期滞后所致。尽管通过此次发行可以短时间内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偿债风险,针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季节性特点,若公司没有提前做好财务规划,合理安排好现金流,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及宏观调控可能带来的回款风险
随着公司 EPC 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增长较快,2018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88399.75 万元、698234.23 万元、736579.41 万元和 762180.2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1.51%、32.72%、31.63%和 33.02%。虽然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信用级别较高,违约可能性较小。但是近年来受国家宏观形势特别是对地方债务规模的控制与降杠杆的影响,由此可能带来下游客户付款进度有所趋缓,降低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未来可能对公司的盈利及现金流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三)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51780.94 万元、1225532.05 万元、961757.58 万元和 172572.2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35153.51 万元、143895.48 万元、119990.24 万元和 851.30 万元。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且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主要是国家加强对 PPP 项目管理以及银行全面收紧 PPP 项目信贷政策,银行贷款不及预期,公司部分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公司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促进稳健运营,主动控制业绩及新签订单的释放节奏,特别是公司对风险较大的 PPP 项目的实施节奏进行了调整及清理,因而导致公司的业务及业绩部分下滑。2019 年,公司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了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以轻资产运营模式为主,集中精力做好技术创新,同时引入中交集团作为公司重要战略投资者,双方战略协同效应将逐渐释放。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同期同比下降 21.52%,归母净利润较 2019 年同期同比下降 17.20%,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同比增加17.82%,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同比下降 77.01%,2020 年及 2021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较同期下降,主要是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良业科技受景观照明行业政策影响传统照明工程类项目减少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新转型的夜间文化旅游业务在 2021 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处于旅游淡季,尚未产生较多收入。随着新转型的夜间文化旅游业务项目的签署和开工建设,预计 2021 年全年良业科技的业绩有望逐步恢复。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继续克服上述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调整业务模式,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公司存在营业收入下降和盈利持续下滑的风险。
(四)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分别为 2629146.18 万元、3281156.27 万元、1366906.30 万元和 1377749.97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69.15%、71.26%、29.94%和 29.75%,长期应收款分别为 301840.55 万元、423002.89 万元、708124.87 万元和 734834.97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7.94%、9.19%、15.51%和 15.87%。无形资产和长期应收款合计金额(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2930986.73 万元、3704159.16 万元、3664189.60 万元和 3715869.79 万元,合计金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 PPP 及 BOT 项目投入金额较大,计入无形资产或长期应收款的特许经营权较大。公司项目建设进度受当地政府拆迁进度、相关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融资情况、地方政府履约能力等方面综合影响;公司项目运营业绩受当地政府配套管网建设、当地企业或居民入驻率、地方政府履约能力等方面综合影响。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公司无形资产或长期应收款减值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合同资产1)的合计金额为 178558.59 万元、279630.94 万元、325832.32 万元和 393942.79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9.56%、13.10%、13.99%和 17.07%,金额呈增长趋势,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的合计金额为 393942.79 万元,相较 2020 年末增长 20.90%,主要是因为 2021 年 3 月末公司预收款增加导致合同负债增加。由于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较长且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若这部分存货(合同资产)对应的工程未来无法按时完成结算或审计结算金额不及预期、工程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履约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客户发生信用风险,有可能造成存货(合同资产)的减值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正常周转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4358.53 万元、94803.71万元、256999.98 万元及 254824.69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05%、4.44%、11.04%和 11.04%,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导致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较高。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其他应收款较 2019 年末增加较多,主要系原应收子公司款项,随着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至应收第三方款项及良业科技业绩承诺收益款所致。若公司其他应收款回款周期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减值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80683.03 万元、81221.87 万元、81221.87 万元和 81221.87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为 2.12%、1.76%、1.78%和1.75%,主要为因收购良业科技形成的商誉为 77274.35 万元。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景观照明行业的影响,良业科技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18288.81万元。2021 年第一季度,良业科技的净利润为-4568.29 万元,主要是因为受景观照明行业政策影响传统照明工程类项目减少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新转型的1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存货中已完工未结算工程已重分类至合同资产。
夜间文化旅游业务在 2021 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处于旅游淡季,尚未产生较多收入。随着新转型的夜间文化旅游业务项目的签署和开工建设,预计 2021 年全年良业科技的业绩有望逐步恢复。
若良业科技未来期间经营业绩未达到预期,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与良业科技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将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并因此产生商誉减值损失,减少当期利润,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下降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一季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 0.40元/股、0.45元/股、0.36元/股和0.0054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69%、7.33%、5.55%和 0.0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可能下降的风险。
(六)公司投资德青源股权的相关风险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公司持有德青源 21.04%的股份,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33176.64 万元。受新冠疫情、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德青源业绩不及预期,2019 年归母净利润为 0.42 亿元,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5.17 亿元,2021
年第一季度归母净利润(未经审计)为-1.75 亿元。2020 年相较 2019 年归母净利润下降较多。若德青源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将对公司的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七)其他应收款回款风险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54824.69万元,其中公司对外转让子公司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后,原应收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101250.00万元,随着股权转让后相关债务关系转移,变为公司应收无关联的股权受让方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101250.00万元。
由于公司原子公司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2020年9月4日,碧水源全资子公司京良水务与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的40.50%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4050万元。目前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为李卫国,持股99.9%。李卫国同时是高能环境(603588.SH)、东方雨虹(002271.SZ)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李卫国、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是碧水源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是关联交易。
若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对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回款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风险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国内及国际蔓延,对中国以及国际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自疫情发生以来,公司部分重要参控股子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公司在采购、工程建设、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延迟,施工总成本面临上升风险。在抗疫情与保生产的两大主要工作原则下,公司贯彻落实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尽力减少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但 2020 年一季度以来,公司部分重要参控股子公司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业绩有所下降,同时公司新项目推进亦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在疫情经济形势下的发展机遇,积极调整公司经营计划,努力降低疫情对公司的相关影响,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再度爆发或成为常态,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尽管膜技术较传统技术在出水水质优且稳定、省地、自动化程度高、少污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在投资成本与运营费用上具有相对偏高的弱点。膜技术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更广泛的应用,但较传统技术,其市场额度与份额仍偏小,并在水处理市场仍面临传统技术的挑战。同时,尽管公司在国内膜技术领域处于全面领先地位,但也面临国内外其它竞争对手的挑战。因此,公司若不能在技术创新、成本管理、经营规模、品牌、技术、服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保持优势,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
(三)业务开拓风险
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已进入市场化改革,国内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成效明显,但同时也意味着优质污水处理项目资源有所减少。近年来国内污水处理市场呈现并购重组加剧、项目趋于中小型化的特点,有限的市场空间和获取项目方式的多样化将会给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张带来新的挑战和阻力,而污水处理项目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使得买卖优势向卖方有所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参与污水处理项目的成本。同时,我国污水处理行业所固有的地域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不利于市场化改革的因素依然存在,使得公司进入新污水处理市场尤其是获取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项目的难度加大,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扩张及发展。
(四)人才流失风险人才竞争是膜法水处理技术市场竞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公司经过十年多的业务积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是构成公司强大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在技术、产品开发及应用等主要环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的发展对上述人员依赖程度较高。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人才竞争策略,可能会对公司技术人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存在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五)多元化经营风险
公司业务范围由传统污水处理逐步延伸至固废处理、水环境治理、河道与流域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光环境运营等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城市综合环境治理服务,呈多元化经营态势。若公司未来不能处理好各经营板块发展,将会影响公司整体经营。
三、管理风险
(一)对外担保的风险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与其下属并表子公司或下属并表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保证
金额合计为 53.81 亿元,占当期末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5.91%。
对外担保主要是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增信,上述担保共 29 笔,对应被担保方共22 家,其中 21 家为碧水源的参股公司,仅 1 家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碧水源无股权关系,碧水源的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向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系因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良业科技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之反担保。被担保方为碧水源参股公司对应的担保金额为 53.01 亿元,占前述对外担保总金额(53.81 亿元)的比例为 98.51%。
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被担保方业绩不及预期。2020 年度净利润为负的被担保方对应的担保金额为 25.59 亿元,占前述对外担保总金额(53.81 亿元)的比例为 47.55%。①其中德青源 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5.17 亿元,2021 年
第一季度归母净利润(未经审计)为-1.75 亿元,资金较为紧张,截至 2021 年 3月 31 日,公司对德青源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保证金额合计为 2.93 亿元,对德青源的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 1.93 亿元,因德青源质押给碧水源的现金部分为 0.67亿元,因此碧水源对德青源担保的风险敞口为 1.26 亿元。②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碧水湾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宜都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等公司,系碧水源的参股公司,且系水处理项目的项目公司,目前均处于运营初期,由于实际运营水量不足且项目公司运营初期融资成本较高,导致运营初期亏损。如未来保底水量递增及融资本金递减,该等项目公司业绩有望逐步改善。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共 29 笔,其中期限在 3 年以下(含)的担保为 7 笔,3 至 5 年(含)1 笔、5 至 7 年(含)1 笔、7 至 10 年(含)3笔、10 年以上 17 笔,虽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担保期限不存在重大差异,但整体对外担保期限较长。
在担保期限内,若被担保方业绩未能如期改善等导致不能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期限整体较长,公司可能存在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导致的债务风险。
(二)子公司较多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近年来业务扩张速度较快,已经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业务布局。截至2021 年 3 月 31 日,碧水源拥有一级控股子公司 182 家、联营企业 68 家,分布在全国 28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在经营规模上迅速扩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财务及生产管理的难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要求较高,尽管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但由于各分支机构在地理位置分布、人文、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出现因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对控股子公司控制不足的管理风险,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项目运行稳定性风险
公司目前已经完成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污水处理项目遍布全国多个省市。由于技术的高端性和专业性,污水处理项目与其他工程项目不同,对技术适用性要求较高。虽然公司已经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才、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了对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成本控制,但是由于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若不能加强项目全方位持续管理,公司存在项目运行稳定性风险。
(四)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但由于膜材料和膜组器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以及国家对生产安全标准日趋严格,公司可能面临潜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社会信誉、经济效益、正常的生产经营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四、政策风险
(一)PPP 项目政策调整的风险
我国家于 2014 年推出了基础设施行业投融资 PPP 模式政策,污水处理行业在未来几年中都将主要以 PPP 等模式发展,国内污水处理行业上万亿的市场,可为上市公司带来了较好的商业机会。
2017 年,继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和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等相关文件,PPP 迎来了强监管周期。
2018 年 4 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经核查有 173 个示范项目存在问题,将对其分类进行处置并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后续将切实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019 年 3 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围绕 PPP 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推进、规范管理、营造规范发展环境等几个方面,对 PPP 项目的公益属性、绩效考核付费、社会资本方承担运营风险、自有资金到位、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方等PPP 各项原则列出了“负面清单”及细化标准,以便推动 PPP 的规范发展,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国家发改委 2018 年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及 2020 年发布《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价格机制的完善也将为公司运营收入提供更多的保障。随着政策的不断规范与调整,PPP 监管将逐渐收紧,PPP 市场将发生结构性变化,与 PPP 相关的条例出台将引领 PPP 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大幅调整,可能对公司存量 PPP 项目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引起无形资产产生减值的风险,但是公司会做好相应的处置方案。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西藏地区特殊所得税优惠、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若未来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调整、公司未来由于业务模式变更或相关手续未能齐备等因素未能在相关优惠凭证到期前成功续办,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则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政策对行业的影响风险2019 年 12 月,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深化学习教育,树立正确政绩观,抓好自查评估,认真整改规范,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治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虽然《通知》的出台长期来看城市照明行业将从高速度盲目发展向更加精细化、更加健康有序的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变,有利于我国景观照明行业可持续的、合理的健康发展,但是短期内对城市照明行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景观亮化工程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良业科技已逐步转型进行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夜间文化旅游项目,如良业科技后续转型工作未取得实质性成效,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第七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指示精神及深交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中相关分红条款,明确利润分配条件、形式、内容,及其预案和决策机制及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地位。
根据公司目前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5%。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 2018-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505107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0.3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22869918.63 元。
2、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0.6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08863375.20 元。
3、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64596 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74 052 812.67 元。
(二)公司 2018-2020 年现金分红情况汇总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现金分红方案
分红实施 分红所属
实施分红方案 分配金额
年度 年度(含税)
2019 年 2018年度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 元(含税) 12286.99
2020 年 2019年度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6 元(含税) 20886.34
2021 年 2020年度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 17405.28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50578.61 万元(注:2020 年现金分红截至本尽调报告出具日尚未实施),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125614.34 万元的 40.26%,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现金分红金额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上市年度(含税) 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18 年 12286.99 124451.95 9.87%
2019 年 20886.34 138069.06 15.13%
2020 年 17405.28 114322.00 15.2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 50578.61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125614.3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40.26%注 1: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引用自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18-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公司已建立了持续、科学、稳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履行已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较高,并坚持了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最近三年,本公司每年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业务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公司新建项目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5%。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潜在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1 年 11 月底完成。该时间仅为假定的情况,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发行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7.61 元/股。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 469612769 股;假设募集资金金额3573753172.09 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增加净资产的影响,不考虑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其他因素导致减少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6、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322.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4768.68 万元。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在上年同期的基础上按照-10.00%、0.00%和 10.00%的业绩变动幅度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测算过程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本次发行前 不考虑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1 年/2020.12.31) /2021.12.31) /2021.12.31)
总股本(股) 3164596594 3164596594 3634209363
假设情形 1: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下滑 10%,即 762918120.00 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730556142.05 21493474220.00 25067227392.09
(元)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元) 1143219967.58 1028898000.00 1028898000.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847686837.54 762918120.00 762918120.00
公司净利润(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27 0.24 0.23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
0.27 0.24 0.23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4.12% 3.61% 3.33%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 2: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不变,即847686837.54 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730556142.05 21578242900.00 25151996072.09
(元)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元) 1143219967.58 1143219967.58 1143219967.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847686837.54 847686837.54 847686837.54
公司净利润(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27 0.27 0.26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
0.27 0.27 0.26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4.12% 4.01% 3.70%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发行前 不考虑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1 年/2020.12.31) /2021.12.31) /2021.12.31)
假设情形 3: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上升 10%,即 932455480.00 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730556142.05 21663011580.00 25236764752.09
(元)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元) 1143219967.58 1257542000.00 1532303410.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847686837.54 932455480.00 932455480.00
公司净利润(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27 0.30 0.29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
0.27 0.30 0.29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4.12% 4.40% 4.06%净资产收益率
说明:
1、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股本;
4、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 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
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
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
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
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对 2020 年、2021 年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值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2021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1.46%、65.70%、65.61%及 65.75%。随着经营规模的增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公司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流动 速动
名称 负债 负债 负债 负债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率(%) 率(%) 率(%) 率(%)重庆
40.68 1.03 0.93 36.45 1.32 1.19 30.13 1.11 1.00 29.06 1.78 1.65水务首创
65.09 0.70 0.66 64.81 0.65 0.62 64.68 0.74 0.68 65.53 0.81 0.76股份创业
62.46 1.39 1.39 59.68 1.08 1.07 60.30 1.35 1.35 57.83 1.56 1.56环保节能
71.46 0.89 0.82 71.74 0.94 0.89 74.10 0.89 0.71 74.71 0.72 0.57国祯鹏鹞
43.81 1.17 1.11 43.66 1.19 1.14 42.75 1.45 1.10 43.35 1.47 1.38环保
三达膜 24.90 3.63 3.02 26.32 3.32 2.78 24.55 3.82 3.36 39.57 1.39 1.08
中位数 53.14 1.10 1.02 51.67 1.14 1.11 51.53 1.23 1.05 50.59 1.43 1.23
平均 51.40 1.47 1.32 50.44 1.42 1.28 49.42 1.56 1.37 51.67 1.29 1.17
碧水源 65.75 0.99 0.98 65.61 0.99 0.98 65.70 0.81 0.70 61.46 0.91 0.82
由上表可见,2021 年 3 月末,国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1.40%,流动比率 1.47,速动比率 1.32,而同期碧水源资产负债率为 65.75%,流动比率 0.99,速动比率 0.98。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流动性较低,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债务融资空间,适时适当调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预计可将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至 60.60%左右的水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通过股权融资缓解公司面临的偿债资金压力,提升公司持续融资能力
随着近年来公司快速发展,公司持续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债务融资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2021 年 3 月末资产负债率已达 65.75%,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并且,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短期借款等流动负债需要公司频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或置换,并且其可获取性、融资成本等方面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信贷金融政策、行业发展形势以及企业基本面等因素影响,容易导致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
2018 年以来,一方面,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量,各省市贯彻实施财政部于 2017 年 11 月发布的 92 号文,对 PPP 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PPP 项目遭到清理。公司历史存量订单中,PPP 类项目占比较大,外部融资金额较多,政策的变化对于公司的发展构成了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国家金融去杠杆政策持续推进,市场流动性趋紧,这使得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对应财务费用大幅提升,进而影响利润兑现。行业政策的变化叠加业绩的下滑使得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公司规模扩张受阻以及新项目难以正常启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从而缓解公司的偿债资金压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属于股权融资,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渠道;资金使用无固定期限,公司可获得长期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改善,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来源结构也得到优化,公司未来持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三)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项目数量的增多,对资金需求量增加较快,自有资金无法满足业务发展所需的投入,从而公司采用加大财务杠杆增加负债的方式来满足业务扩张的需要,银行贷款金额与利息费用逐年提高。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66960.35 万元、78546.89万元、79136.35万元和17992.98万元,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1%、6.41%、8.23%和 10.43%。
年度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财务费用(万元) 17992.98 79136.35 78546.89 66960.35
营业收入(万元) 172572.88 961757.58 1225532.05 1151780.94占比(%) 10.43% 8.23% 6.41% 5.81%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后,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偿还的有息负债减少了相关财务费用,这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现金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旨在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偿债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公司后续融资能力,综合来看,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为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尽可能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补措施:
(一)合理规划使用资金,积极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减少公司债务融资额度,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可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加强公司偿债能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就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城乡,间接控股股东为中交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出具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中交集团出具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6 09:23 , Processed in 1.807756 second(s), 58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