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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由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该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371000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1、同意董事会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
四、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1、同意董事会根据《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1、同意董事会根据《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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