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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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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1-5-19 00:00:00 浏览:  2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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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1-030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 5 月 19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 5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5月 19 日 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 2号特发信息港 A栋北区 3楼大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上述公告已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2334109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12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934193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9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399915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3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44466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4748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399915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33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00《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1614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1%;反对 2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2%;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16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9%;反对 2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94%;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
议案 2.00《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1626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6%;反对 2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7%;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18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16%;反对 2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7%;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
议案 3.00《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16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2%;反对 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1%;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19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47%;反对 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5%;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
议案 4.00《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16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2%;反对 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1%;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19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47%;反对 2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35%;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
议案 5.00《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11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64%;反对 2599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67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548%;反对 2599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197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4%;反对 2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52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92%;反对 2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800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84%;反对 59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7%;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55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68%;反对 5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73%;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议案 8.00《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7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49%;反对 23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30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97%;反对 2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828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977%;反对30582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8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238%;反对 30582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第 7 条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通过;其中,上述第 8 条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江琪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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