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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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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罗女士 发表于 2021-4-29 00:00:00 浏览:  2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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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新疆国
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7 号令)、《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中铁物审计〔2018〕128 号)、《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铁物新天审计〔2019〕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股份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股份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
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
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注意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保护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
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
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股份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
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股份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
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股份公司有关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未执行股份公司确定的战略规划或投资方案,擅自开展非主业经营或投资活动。
(四)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
大资产损失且对股份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就经营投资有关
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
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公司持续经营。
(五)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虚报、瞒报产品或者劳务采购价格;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
(四)签订虚假合同,提供或接受虚假产品或者服务。
(五)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六)违反规定利用交易输送利益。
(七)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八)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九)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以及股票、债券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十)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十一)违反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开展业务。
(十二)违反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三项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评审、合同评审、信用评价而开展信用业务和直接客户业务。
(十四)超信用额度赊销或预付款项。
(十五)违反规定扩大对逾期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作规模。
(十六)未按规定对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导致未及时发现货物数量和质量问题。
(十七)未按规定盘点和检查货物,导致未及时发现货物数量和质量问题。
(十八)违反规定发出货物。
(十九)未按规定选择运输商、仓储商。
(二十)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对账和函证。对账、函证工作不规范。未报告、未及时处理对账和函证中发现的差异和问题。
(二十一)业务数据录入信息系统不实,逃避监管。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建设项目未及时竣工,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致使项目无法交付使用。
(十)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采用 PPP方式承包项目建设。签订 PPP 项目的合同、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公司对 PPP 项目管理失控。PPP项目运营管理中未有效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
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八)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未及时上报无法按期归还的银行贷款情况。
(九)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
(十)由同一人兼任不相容岗位。由同一人保管各类财务印章、票据。
(十一)未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原始票据。
(十二)隐瞒或未及时上报重大财务事项。
(十三)违反备用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担保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进行保证、抵押、质押。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违反公司规定接受抵、质押担保。
(四)对他人提供的担保未进行有效核查,或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担保权益实质上无法实现。
(五)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为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六)违反公司有关业务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
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
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公司产
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未按规定聘请设计、监理、造价审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八)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项目验收。
(九)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
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
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七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国资委、集团公司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国资委、集团公司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 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
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公司、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
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包括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或毁损、现有资产价值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等;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包括收益的减少、资金占用费以及为挽回损失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 300 万元以下为一
般资产损失,3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6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
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司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
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
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
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公司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公司有关人员也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公司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分公司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
追究工作的,对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
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
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
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股份公司、所属各
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
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中止责任认定年度企业年金缴纳,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
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中止责任认定年
度企业年金缴纳,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
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中止自责任认定年度开始三年企业年金缴纳,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中止自责任认定年度开始三年企业年金缴纳,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制度应当追
究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责任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
期支付绩效年薪,中止责任认定年度企业年金缴纳,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国统股份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五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公司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
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薪酬扣减和追索按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或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或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与责任发生年度的薪酬“孰高”原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
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股份公司改革发展
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股份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股份公司经济责
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
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制度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公司领取
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并与责任发生年度的绩效薪酬比较,按“孰高”原则执行,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议批准股份公司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
(二)决定启动或组织开展涉及董事会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审议批准股份公司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和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经理层以及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听取经理层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和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
(五)配合集团公司对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责任追究工作。
(七)处理所属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的申诉,作出复核决定。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长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签发股份公司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
(二)具体组织由董事会负责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签发董事会批准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
(四)签发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
题、线索和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监督检查董事会批准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经理层以及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组织起草股份公司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审定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
(二)组织开展股份公司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所属各单位
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股份公司管理的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股份公司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和所属各单位发生的
重大资产损失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建议,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对所属各单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
(五)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执行股份公司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六)配合集团公司和董事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应由总经理负责的与责任追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作为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股份公司交办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起草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制度。
(二)在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除按审计制度要求整改外,对形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制度规定属于天山建材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天山建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按本制度规定属于股份公司责任追究
职责范围的,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按本制度规定属于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所属各单位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受理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填报移交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移送表》(附件 1)(以下简称《责任追究移送表》)及相关材料。
对应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时制作《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移送表》,将《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移送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移送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天山建材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
(四)组织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确认违规经营投资事实、资产损失数额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核查结果编制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各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相关所属各单位整改落实。
(六)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七)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承办股份公司向天山建材集团报送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问题、线索和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十)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一)纪委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和所属各单位移交的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材料。
2.按照执纪工作程序,对违规经营投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3.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4.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中的执纪工作。
5.配合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相关工作。
6.指导督促所属各单位做好本职能领域发生问题的整改落实。
7.完成上级交办的与责任追究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其他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未形成资产损失的,由本部门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形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制作《责任追究移送表》,根据责任追究权限将《责任追究移送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移送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所属各单位。
2.配合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相关工作。
执行对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处理决定。
3.指导督促所属各单位做好本职能领域发生问题的整改落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加强风险管控,防范经营投资风险。
4.完成上级交办的与责任追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公司发生的一般资产损失或较
大资产损失,所属各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本公司管理的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公司发生的应由股份公司组织开
展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制作《责任追究移送表》,将《责任追究移送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移送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等)一并移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公司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向股份公司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和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七)配合股份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八)执行股份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
(九)股份公司交办的与责任追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审议的前置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违规经营投
资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日常监督、财务决算管理、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份公
司的有关规定,加强业务管理,落实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本公司资产安全。发生违规经营投资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五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明确运营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纪检、审计、财务、人力资源、法律及有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违规
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股份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
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一条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线索受理、初步核
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结合公司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受理违规经营投
资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及时组织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组,开展后续的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发现公司或所属各单
位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应要求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股份公司各部门发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应当及时填写《责任追究移送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权限提交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所属各单位,并移送相关材料(包括移送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所属各单位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按照本制度规定需由股份公司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填写《责任追究移送表》报送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并移送相关材料(包括移送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部门或所属各单位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四条 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受理下列违规经营投资的
问题和线索:
(一)上级交办的。
(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下级公司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六十五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
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六十六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七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九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上报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
(二)属于股份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按照责任追究工
作职责权限范围,组织开展责任追究。
(三)属于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子分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四)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五)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 公司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七十一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公司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公司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开展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工作,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参与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七十三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
工作需要的,审计稽核部可请纪委办公室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十四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七十五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六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被核查单位和
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组应当根据资
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 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报股份公司违规经营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股份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在 5 日内将处理决定报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
定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 股份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天山建材
集团申诉;所属各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股份公司申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公司。
第八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程序和部门职责权限,执行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涉及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有关部门的通知,执行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第八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
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八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司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本公
司范围内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监督。
第八十六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
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公司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在本制度下发之日起 60 日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八十八条 对公司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参股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制度向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九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审计稽核部会同纪委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移送表
附件 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移送表
移送单位(部门):
名 称发生单位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损失数额(包括事实损失和预计损失)
业务负责人 职 务基本事实移送材料目录移送部门意见(盖章)受理部门签收
(此表一式两份,移送单位和受理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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