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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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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21-5-22 00:00:00 浏览:  4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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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6
日、2021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1)
和《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021-046)。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雨人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7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月 21日(星期五)下午 13: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9:15至2021年5月21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78126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05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75626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99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403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01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403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1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
期不再延期暨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4%;反对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208%;反对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4%;反对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208%;反对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4%;反对59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208%;反对59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委派肖愈律师、梁皓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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