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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45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
人民币 7223588.3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
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日、2021 年 3 月 17 日分别披露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1-01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 0310民初 962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及传票》,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补充上诉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
目前本诉讼处于二审阶段,上诉请求如下:
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标的额 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进展上诉请求
【2021】
粤 03 民
终 1153
号(原一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案 号 :
【2019】
粤 0310
民初 962
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
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
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
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7223588
.31元
1、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7223588.3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62365 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二 审阶段,尚 未开庭
1、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
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判决二被上诉人
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处于二审阶段,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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