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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
(2)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3)经审查,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
未进行高风险投资,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6.2亿元(含本数)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邵希娟 潘文中 张德仁2021 年 5 月 26 日(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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