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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0 年度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0 年度董事会)决议,2021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周二)11:00 在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罗音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0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811603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
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7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527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罗音宇先生、董事兼总经理简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董事、副总经理吕占民先生,独立董事汤洋女士、2020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朱明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李岩先生、朱谷佳女士、郑逸韬先生、独立董事施国敏先生、李晓龙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监事会主席佐军先生、监事赵树芝女士、艾克拜尔·买买提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冉耕先生、袁美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宗昊先生、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杨宏利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汤洋女士、施国敏先生及 2020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朱明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作《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就其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等作了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施国敏先生由于疫情管控原因,不能亲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汤洋女士代为现场述职。
相关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贾桂红、杨锡江作为计票人,监事赵树芝、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 2021 年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1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楼晶晶
经办律师:
李得志
2021 年 5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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