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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5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律师反馈,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其无法在交易所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问题的答复,律师将再核实后,针对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预计相关文件出具日不晚于 2021 年 6月 18 日。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21 年 5月 24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49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该问询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涉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41711.24 万元。其中2016 年、2017 年签订采购货物合同和预付购货款形成 33500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18500万元;2019 年签订借款协议和预付购货款形成 8211.24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790.77 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发表了保留意见。第四大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楚投资)承诺,自复牌后一年内收回其中 3.3 亿元其他应收款,并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 10750万股股权作为履约能力的保证,如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由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黄伟承诺补足。目前,易楚投资所持股份市值约 1.2 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款项形成原因、交易背景、可收回性,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依据是否充分;
(3)截至目前,3.3 亿元的回收情况及相关股东后续补偿安排和可行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其他应收款 4.17亿元的交易背景,包括款项性质、交易对方、交易内
容、付款时点、支付方式、付款金额等,明细表如下:
单位:元摘要(款项性付款时点 凭证号 质、交易内 收付款方式 票号 金额容)
1 、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50000000.002017/2/28 记-0024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31094043-46、 50000000.00汇票 31094048
2、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90000000.002017/3/1 记-0025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36624042-43 20000000.00汇票
2017/3/1 记-0026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36624062、36624052 15000000.00汇票
2017/3/1 记-0027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36624044-45、 55000000.00汇票 36624053、36624055、36624060-61
3、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60000000.002017/3/10 记-0028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22005152、 160000000.00汇票 31094047、27552597-606
4 、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2016/4/2 记-0121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39426517、 30000000.00汇票 39426518-19
5、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0.002016/6/24 记-0122 号 预付货款 银行承兑 22574989、22574991 20000000.00汇票
2016/12/31 记-0105 号 收到宏利创银 银行承兑 36624052-53 -15000000.00
行承兑汇票 汇票
6、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 82112388.712019/12/24 记/5 预付货款 银行存款 25895000.00
2019/12/24 记/7 借款 银行存款 50000000.00
计提利息 6217388.71
摘要(款项性付款时点 凭证号 质、交易内 收付款方式 票号 金额容)
合计 417112388.71
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由于未执行合同,分别于当年转至其他应收款而形成期末余额 4.12 亿元,其债权中应收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 3.3 亿由第四大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楚”)提供了保证,承诺自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复牌后一年内收回相关款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伟也对前述 3.3 亿元往来款承诺进行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日披露的 2020-041 号公告)。应收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的 8211.24 万元已催促该企业偿还。
公司现于 2021 年 1月 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27 日披露的 2021-012 号公告),经证监会调查确认其债权中应收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 3.3 亿为关联方资金占用。经核查,公司认为通过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转账的 3 亿元是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代深圳市瑗爱芯珠宝有限
公司分别与 2015 年 12 月 3 日和 2016 年 1 月 11 日分多笔归还公司的 3 亿元款项。
经公司自查,上述应收款项为商业行为所形成,不应认定为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取得新疆证监局关于上述事项的最终《处罚决定书》,针对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 号)的认定,公司准备申请听证。
(2)该等债权中应收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
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共计 4.12 亿元,其中 3.3 亿由第四大股东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楚”)提供了保证,深圳易楚持有上市公司 107500000 股,截止 2021 年 6 月 7 日的市值为 155875000.00元,承诺自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复牌后一年内收回相关款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伟也对前述 3.3 亿元往来款承诺进行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8日披露的 2020-041号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246150000股,截止 2021 年 6 月 8 日的市值为 356917500.00 元。针对上述应收款项,公司按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款项账龄、计提比例及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金额 预期信用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预期信用 坏账准备
损失率 损失率
(%) (%)
1 年以内 607.16 5.00 30.36 7604.08 5.00 380.20
1-2 年 7604.08 10.00 760.41 - 10.00 -
2-3 年 - 30.00 - 30000.00 30.00 9000.00
3-4 年 30000.00 50.00 15000.00 3000.00 50.00 1500.00
4-5 年 3000.00 100.00 3000.00 - -
合计 41211.24 18790.77 33000.00 10880.20
(3)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回上述往来款项,其中债权中应收天津市启运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的 3.3 亿,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日公告“如复牌后一年内未全部追回,则拍卖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拍卖不足 3.3 亿的部分,控股股东承诺不足部分将对公司进行补足,如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黄伟承诺补足。”(公告编号:2020-041)。但公司近日得知公司股东深圳易楚将其质押给公司持股比例为 90%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艾
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公司暂不清楚艾美达易解除深圳易
楚股票质押的具体人员和原因。后续公司将继续核实相关事项,通过法律途径敦促深圳易楚继续将上述股份质押给艾美达易,保证深圳易楚相关承诺事项继续履行,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公司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见 2021 年 5月 27 日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因后续补偿安排因未到约定的截止日 2021年 6 月 30日,所以暂时不触发补偿义务,因距离补偿到期时间较近,针对不足部分,公司控股股东正在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合作等方式,积极筹措差额资金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会计师回复】:
(1)公司于 2016 年 6 月、2017 年 3 月与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以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背书 3000 万元、500 万元、5000 万元、9000 万元以及 16000 万元作为采购预付款,由于未执行合同,分别于当年转至其他应收款而形成期末余额 33500万元。公司于 2019 年 12月与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和预付购货款 7590 万元,其中利息约 621.24 万元,而后转入其他应收款8211.24 万元。
我们在 2020 年度审计中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 再次了解详细的交易背景,重新分析预付款项业务实质、合理性和回收的可能性;
② 查询第四股东、预付款项相关单位的工商资料以及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信息,未发现相关单位与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方关系;
③ 对相关单位实施函证程序;
④ 分析其偿债能力;
(2)针对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
① 获取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过程,复核其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及测算过程的准确性;
② 将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核对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③ 对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④ 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我们认为,结合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以前年度坏账计提比例、期后的回款情况、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新亿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充分的。
(3) 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8 日公告“如复牌后一年内未全部追回,则拍卖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但公司近日得知公司股东深圳易楚将其质押给公司持股比例为 90%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公司暂不清楚艾美达易解除深圳易楚股票质押的具体人员和原因。
后续公司将继续核实相关事项,通过法律途径敦促深圳易楚继续将上述股份质押给艾美达易,保证深圳易楚相关承诺事项继续履行,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公司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见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7)。拍卖不足 3.3 亿的部分,控股股东承诺不足部分将对公司进行补足,如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黄伟承诺补足。”(公告编号:2020-041),由于复牌时间尚不足一年,我们无法确定相关股东对其款项的回收可行性。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末对相关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合理,依据充分。因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期末其他应收款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我们在 2020 年审计报告中将其作为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2.年报显示,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345.87 万元,同比下降 66.69%。其中,控股子公司韩真源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 305.63 万元,同比下降62.98%。2020 年 8 月 25日,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预测公司 2020 年租金收入1729.89 万元,并据此评估公司 2019 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231万元,占 2019 年净利润的 180%,是公司扭亏的主要原因。同时,韩真源于 2020年 5 月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约定韩真源应在 2020 年 7 月 24日前完成拆除平整工作,8 月 24 日未拆除完毕的,视为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 2020 年租金收入远低于前期评估预测值的原因,该原因前期是否已出现,前期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应调整前期评估结果及公司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请评估师、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2)韩真源开源市场拆除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土地被收回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的风险,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1)韩真源租金收入比上期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公司已将新市场拆出大部份,收入下降。上年度评估师预测收入是系纳入评估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包括已经出租物业租金收入和未出租物业按照市场租金确定的租金收入,公司收到的 305.63 万元属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1729.89 万元属于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是两种不同概念的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外延大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因此前期评估师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是准确、合理的,不存在要调整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形。
(2)韩真源开源市场目前已拆除部分房屋建筑物,截至目前尚未拆迁完毕,根据 2021 年 3 月 30 日收到喀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通知,针对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的部分事宜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因疫情影响,韩真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的拆除平整工作,经协商,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拆除平整期限,延长至规划方案审批后四十五日内拆除完毕。
韩真源已将相关规划方案上报相关审核部门,截至目前,相关规划方案尚未审批完毕。在规划方案审批后四十五日内,喀什市国土资源局不会收回相关土地的使用权,亦不会对韩真源进行处罚。韩真源将按照上述指示,在规划方案审批完毕后,尽快完成相关土地的拆除平整工作。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韩真源收到喀什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的公告》(2021-044),提醒投资者注意,如韩真源在规划方案审批后四十五日内未拆除完毕,存在被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虽然韩真源的开源市场需拆迁,但韩真源的老市场仍在正常运营中,所以租赁业务目前仍然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寻找优质资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争取在年内与上市公司并表,避免公司存在丧失主营业务的风险。
【会计师回复】:
(1)韩真源租金收入比上期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公司已将新市场拆出大部份,收入下降。上年度评估师预测收入是纳入评估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包括已经出租物业租金收入和未出租物业按照市场租金确定的租金收入,公司收到的 305.63 万元属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1729.89 万元属于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是两种不同概念的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外延大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因此前期评估师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是准确、合理的,不存在要调整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情形。
(2)韩真源开源市场目前已拆除部分房屋建筑物,截止目前尚未拆迁完毕,根据 2021 年 3 月 30 日收到喀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通知,针对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的部分事宜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因疫情影响,韩真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的拆除平整工作,经协商,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拆除平整期限,延长至规划方案审批后四十五日内拆除完毕。韩真源已将相关规划方案上报相关审核部门,截至目前,相关规划方案尚未审批完毕。在上述期限内,喀什市国土资源局不会收回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亦不会对韩真源进行处罚。 韩真源将按照上述指示,在规划方案审批完毕后,尽快完成相关土地的拆除平整工作。
上述情况已于 2021 年 3月 30 日进行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21-04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韩真源收到喀什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的公告》,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回复】:
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 年 8月 25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中洲
评字第 2020-018 号)评估师主要采用收益法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
①问询函中“控股子公司韩真源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 305.63 万元”中的租金收入 305.63 万元属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预测公司 2020 年租金收入 1729.89 万元”中租金收入 1729.89 万元系纳
入评估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包括已经出租物业租金收入和未出租物业按照市场租金确定的租金收入。可见上述305.63 万元属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1729.89 万元属于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是两种不同概念的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外延大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
房地产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不是有效毛收入的基础,物业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才是有效毛收入测算的基础。
本次采用收益法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的要求。
其中《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方法 4.3.8 和 4.3.10 条例如下:
4.3.8 净收益可通过租赁收入测算的,应优先通过租赁收入测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市场资料测算净收益,且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
2 有效毛收入应为潜在毛租金收入减去空置和收租损失,再加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等各种其他收入,或为租金收入加其他收入。
4.3.10 收益法估价中收入、费用或净收益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租约限制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或承租人权益价值中的租金收入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
2 有租约限制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的,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间应按合同租金确定租金收入,未出租部分和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应按市场租金确定租金收入;
3 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或承租人权益价值时,合同租金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应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分析解除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及其对收益价值的影响。
从《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方法 4.3.8 和 4.3.10 可见,物业租金收入应为“潜在毛租金收入”,租金都应该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对已经出租物业采用合同租金--合同租金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应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未出租部分”物业“应按照市场租金确定租金收入。”本次评估报告租金收入的确定符合规范。
(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第 2.0.1 条规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因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价值时点原则;(4)替代原则;(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其中:价值时点原则是指,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是指应为只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本次评估基准日分别为 2019 年 12月 31 日,在基准日时委托方未签署相关开发协议,约定拆迁收回土地的事宜。故评估人员依据上述原则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是合规、合理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仅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信息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额外证据时,企业才应在判断减值迹象时考虑上述事项和信息。根据本报告的评估目的以及准则要求,评估对象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无发生拆除或拆迁的证据或事项,故评估人员认为,在报告日发生的日后事项,应作为日后事项进行披露而非作为对评估值影响的因素进行考虑的评估处理是合规、合理的。
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5 月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
《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该投资性房地产拆除平整协议签订日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发生,且根据评估人员现场与企业访谈了解到资产负债表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该拆迁事项不存在,相关谈判及协议签订均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属于期后非调整事项。对于该拆迁事项,我们在资产评估报告重大期后事项中我们予以了披露,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因此,评估人员认为,我们履行了期后重大事项的披露责任,也是合规的。
综上,本次评估报告评估目的为财务报告确定长投减值测试为目的,因投资性房地产被拆除事项属于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故采用收益法按基准日现状进行评估以及评估参数和假设均未考虑拆迁的影响均具备合规性和合理性。
(2)韩真源开源市场目前已拆除部分房屋建筑物,截止目前尚未拆迁完毕,根据 2021 年 3 月 30 日收到喀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通知,针对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的部分事宜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因疫情影响,韩真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的拆除平整工作,经协商,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拆除平整期限,延长至规划方案审批后四十五日内拆除完毕。韩真源已将相关规划方案上报相关审核部门,截至目前,相关规划方案尚未审批完毕。在上述期限内,喀什市国土资源局不会收回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亦不会对韩真源进行处罚。 韩真源将按照上述指示,在规划方案审批完毕后,尽快完成相关土地的拆除平整工作。
上述情况已于 2021 年 3月 30 日进行公告,详见公告编号:2021-04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韩真源收到喀什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的公告》,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根据年报,公司将用于开发的土地按转让时点的公允价值转入存货中的开发成本。2020 年年末,新增存货中开发成本 7.12 亿元,剩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4160万元,并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减值 5187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2)结合相关评估报告,说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 2019 年公允价值评估增加 2231 万元,2020 年即减值 5187 万元的原因和合理性,两次评估的方法、假设、主要参数、评估过程等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并明确相关评估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评估结论是否审慎,是否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评估结论变化的因素。请评估师和年审会计师分别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韩真源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农副产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卫生洁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灯具,机电产品,电线电缆,日用百货,房地产项目投资。故房地产开发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韩真源于 2020 年 5月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重新对开源市场进行开发,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存货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四章转换-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公司用于开发的土地按照转让时点的公允价值转入存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的开源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 7.10 亿元,回购的已拆除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支出 0.02 亿元,故本期新开发成本 7.12 亿元。剩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4160 万元为韩真源老市场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评估公允价,该市场尚在正常经营。
(2)韩真源租金收入比上期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公司已将新市场拆出大部份,收入下降。上年度评估师预测收入系纳入评估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包括已经出租物业租金收入和未出租物业按照市场租金确定的租金收入,公司收到的 305.63 万元属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1729.89 万元属于房地产客观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是两种不同概念的租金收入。潜在租金收入外延大于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因此不存在要调整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经核查评估报告,两次评估的方法、假设、主要参数、评估过程存在差异,主要是第一次投资性房地产测算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第二次采用房地分估的方法,其中土地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还原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估价对象在空地状态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不包含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不包含土地的价值。由于两次评估方法的不同,评估假设、主要参数存在差异是正常合理的。
根据评估机构意见,两次评估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结论是审慎的,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评估结论变化的因素。
【会计师回复】: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韩真源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农副产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卫生洁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灯具,机电产品,电线电缆,日用百货,房地产项目投资。故房地产开发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韩真源于 2020 年 5月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重新对开源市场进行开发,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存货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四章转换-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公司用于开发的土地按照转让时点的公允价值转入存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的开源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 7.10 亿元,回购的已拆除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支出 0.02 亿元,故本期新开发成本 7.12 亿元。剩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4160 万元为韩真源老市场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评估公允价,该市场尚在正常经营。
我们实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取得并检查评估公司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报告, 比对两次评估报告的异同,评价其合理性。
②检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租赁合同,《喀什市原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及调整方案等,③复核该项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基于实施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新亿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依据是充分和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评估报告,两次评估的方法、假设、主要参数、评估过程存在差异,主要是第一次投资性房地产测算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第二次采用房地分估的方法,其中土地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还原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估价对象在空地状态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不包含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不包含土地的价值。由于两次评估方法的不同,评估假设、主要参数存在差异是正常合理的。
根据评估报告,我们认为两次评估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结论是审慎的,两者的差异在于评估部份建筑物已拆除,拆除部份建筑物及构筑物价值未计算在内。
【评估师回复】:
1、深圳市国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出具了深国鸿泰评字[2021]第 0400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深中洲评字第 2020-018 号),针对投资性物业价值评估方面,两次评估的差异如下:
1)深圳中洲评估公司出具报告显示投资性物业评估值为 80358 万元,深圳市国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显示评估总值为 80290 万元,两份报告结果趋于一致。
2)两次评估的方法不同,其中深圳中洲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取了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剩余未利用土地,采用市场法评估;本次评估则采取房地分估的思路,土地按假设开发法和收益还原法、建筑物按成本法进行评估。
3)由于两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思路不同,并且运用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故两次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假设、主要参数均存在不同的差异。
2、深国鸿泰评字[2021]第 0400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主要因素说明如下:
1)评估方法
由于本次估价对象所在宗地未完全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房地分估的思路;其中土地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还原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估价对象在空地状态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不包含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不包含土地的价值。
2)主要假设
①报告内估价对象范围以委托方提供的范围明细表为依据,并经现场查勘确认。
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关于申报审批喀什开源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喀建规字[2002]74 号),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为 218200 ㎡,与本次评估的土地面积 169106.22 ㎡不一致,根据现场查勘及委托方的介绍,估价对象土地面积的范围属于《关于申报审批喀什开源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告》中规划用地的范围内。因此,土地相关参数以委托方提供的《关于申报审批喀什开源综合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喀建规字[2002]74 号)为依据,设定容积率为 1.0,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开发程度均为 “五通一平”,剩余使用年限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为准。
③报告中根据《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的要求,以 2020 年 12月 31 日为评估的价值时点,而估价师是于 2021 年 4月 17 日进行现场查勘的,报告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现场查勘日的状况一致。
3)主要参数
①土地评估
a假设开发法主要参数
房地产售价 开发成本
序号 宗地位置或名称 开发利润率(元/㎡) (元/㎡)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
1 9080 2154 20%
0201400601A 号宗地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
2 9080 2154 20%
场 0201400601B 号宗地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
3 9060 2154 20%
场 0201400601B 号宗地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
4 9080 2154 20%
场 0201400601C 号宗地喀什市滨河路 6 号(喀什市开5 5250 1800 10%源北大桥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市
场)
b收益还原法主要参数
月租金 收益年 土地还 建筑物还
序号 宗地位置或名称
(元/ 期 原率 原率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1 ㎡) 50 31.10 5% 6.5%
0201400601A 号宗地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
2 50 31.10 5% 6.5%
场 0201400601B 号宗地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
3 45 35.44 5% 6.5%
场 0201400601B 号宗地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
4 50 31.10 5% 6.5%
场 0201400601C 号宗地喀什市滨河路 6 号(喀什市开5 30 29.77 5% 6.5%源北大桥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市②建场筑)物 主要参数(成本法)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说明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钢结构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确
1 开发成本 A 1443 1726 902定
按开发成本×管理费
2 管理费用 B 4% 4% 4%率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
3 销售费用 C 1% 1% 1%销售费率
(A+B+C)×
4 投资利息 D 4.35% 4.35% 4.35%
[(1+R)N/2-1]
(开发成本+专业费用5 开发利润 E +管理费用+销售费 10% 10% 10%
用)×投资利润率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
6 销售税费 F 5.38% 5.38% 5.38%销售税率
开发成本+专业费用+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7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 1800 2154 1125
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售税费
8 成新率 现场确定 80% 80% 80%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
9 建筑物成本 1440 1723 900成新率
4)评估过程
根据以上评估参数,评估过程如下:
①土地评估过程
a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 0201400601A 号宗地面积为 39965.35 ㎡
假设开发法评估单价4407元/㎡权重取60%;收益还原法的评估单价4597
元/㎡权重取 40%;加权后评估单价 4483 元/㎡评估价值为 179164664 元。
b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场 0201400601B 号宗地宗地面积为
51567.13 ㎡
假设开发法评估单价4407元/㎡权重取60%;收益还原法的评估单价4597
元/㎡权重取 40%;加权后评估单价 4483 元/㎡评估价值为 231175444 元。
c 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 号开源市场 0203700103 号宗地宗地面积为
13311.56 ㎡
假设开发法评估单价4396元/㎡权重取60%;收益还原法的评估单价4693
元/㎡权重取 40%;加权后评估单价 4483 元/㎡评估价值为 60101693 元。
d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号开源市场 0201400601C号宗地宗地面积为 53461.1
㎡
假设开发法评估单价4407元/㎡权重取60%;收益还原法的评估单价4597
元/㎡权重取 40%;加权后评估单价 4483 元/㎡评估价值为 239666111 元。
e 喀什市滨河路 6 号(喀什市开源北大桥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市场)宗地面
积为 10801.08 ㎡
假设开发法评估单价2120元/㎡权重取60%;收益还原法的评估单价2326
元/㎡权重取 40%;加权后评估单价 2202 元/㎡评估价值为 231175444 元。
②建筑物评估过程
根据不同结构的建筑物,分别得出框架结构建筑的重置价为 2154 元/㎡,成新率为 80%,评估单价为 1723 元/㎡;砖混结构建筑的重置价为 1800 元/㎡,成新率为 80%,评估单价为 1440 元/㎡;钢结构建筑的重置价为 1125 元/㎡,成新率为 80%,评估单价为 900 元/㎡。
③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过程,估价对象土地总面积为 169106.22 ㎡,评估总值为733891890 元,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42845.3 ㎡,评估总值为 69010656 元,合计总值为 802902546 元。
5)报告内容、结论及影响因素说明①报告主要内容本次报告的估价对象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及滨
河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共有 5 块宗地,土地总面积为 169106.22 ㎡,36 项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为 42845.30 ㎡;价值时点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估价目的是为委托方财务报告提供房地产公允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②报告结论本次评估报告为我公司估价人员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我司掌握的市场资料、估价经验等,依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估价方法,得出上述评估结果,评估总值为 802902546 元。
③影响因素说明
本次评估过程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区域状况、实物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估价报告在市场无较大波动情况下有效使用期限为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至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内有效。在此有效期内,若作价标准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估价。
经核查,两次评估的方法、假设、主要参数、评估过程存在差异,主要是第一次投资性房地产测算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第二次采用房地分估的方法,其中土地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还原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估价对象在空地状态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不包含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不包含土地的价值。由于两次评估方法的不同,评估假设、主要参数存在差异是正常合理的。
根据评估报告,我们认为两次评估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结论是审慎的,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评估结论变化的因素。
4.根据年报,公司前期已按《重整计划》预提了破产费用,但预留了 1.17亿尚未支付,包括常熟市金澳针纺织有限公司 1390.19 万元、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9.83 万元、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 3564.64 万元、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 5235.91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款项尚未支付的具体原因及后续计划安排;(2)公司破产重整执行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因未执行《重整计划》被裁定破产清算并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风险,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上述款项尚未支付的具体原因及后续计划安排:
常熟市金澳针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与管理人
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黄河所”)办理领款手续,亦没有和公司联系故公司对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公司应支付给常熟市金澳针纺织有限公司和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将按上述法规处理。
公司所欠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的 35646371.68 元和天津市创捷投
资有限公司的 52359116.92 元款项因涉及成清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确保资金安全及配合刑事程序的推进,公司已通知黄河所暂停向以上两家公司支付清偿款,待公司及司法机关核实确认清楚情况后再进行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022 号、2016-045 号公告。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周剑云涉嫌参与上海优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导致上市公司损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当时相关案件的主要嫌疑人成清波一伙进行宣判,并为上市公司追回部分涉财物资产,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将前期为上市公司追回的财物资产与 2018 年移交至自治
区塔城市公安局,公司于 2020 年 1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自治区塔城市公安局申请返还上市公司财物资产,后期亦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与塔城市公安局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归还上市公司财物资产,但是截至目前,上市公司仍未能取回上述财物资产。公司后期将继续与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完成财物资产的收回,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破产重整执行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因未执行《重整计划》被裁定破
产清算并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对全体债务人的清偿率目前已超过90%,预留1.17亿尚未支付,该预留款项尚未支付均非公司原因所致(具体原因详见上题回复),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净资产为5.37亿元,远大于上述未清偿的债务。
公司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履行《重整计划》,妥善解决尚未支付款项问题。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塔城中院对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完结或失败的裁定,暂不确定法院将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因此,在未收到塔城中院裁定前,公司被破产清算而导致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提请光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律师回复】:
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本所安排了大量人员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但是截至目前,本所还缺少足够对本案件做出最终定论的证据资料,为保证律师意见的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本所后续将针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沟通,并在取得足够证据、资料支撑后,本所将针对该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预计相关文件出具日不晚于 2021 年 6月 18 日。
5.根据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承诺,公司 2016 年、2017 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 亿元、5 亿元。2020 年 6月 30 日,控股股东拟将业绩承诺延后至 2021、2022 年。如果公司最终实现的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源汇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1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2021 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归母净利润为 1304 万元。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控股股东推动公司完成利润承诺的具体安排、实现方式、承诺方的履约能力;(2)前述承诺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后续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安排 。
【公司回复】:
(1)公司与临邑和汇联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博阿斯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和深圳市博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一级子公司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时公司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新疆惠众鑫融投资有限公司、新余链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设立一级子公司上海金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均将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我公司,并由公司全权负责管理及规范经营能力新设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将大幅提高公司 2021年盈利能力及水平。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还在继续寻找其他优质资产,争取尽快将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以实现控股股东对公司利润承诺。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具备实体资产和现金流,包括其通过其实控的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
公司股份 33841218 股,累计增持金额 3682.12 万元,同时万盛源公司拥有 7亿余元的应收款暂未收回,因此控股股东目前具备履约能力。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是由于 2016年-2020 年公司股票处于停牌阶段,重整计划裁定未执行完毕,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同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在此期间还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公司股票复牌后,公司正在积极通过收购资产和参股控股优质公司的方式,实现并表来增厚公司利润,但受疫情影响,相关事项进展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处理存在的立案调查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空间。
如果公司最终实现的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源汇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1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或向公司提供相同价值资产的方式向公司补足。同时,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年报显示,公司 2020 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8229 万元,同比 2019 年 7041万元有所增长。公司 2019 年净利润为 1239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对公司当年盈亏变化具有重大影响。请公司补充披露:(1)逐项说明本期计提相关减值的具体情况、依据和合理性;(2)相关减值在本期计提,而非上年度计提的具体原因,上年度评估减值损失时是否审慎,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逐项说明本期计提相关减值的具体情况、依据和合理性;
①本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8229 万元主要是对其他应 收 款 计提的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债权中应收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共计 4.12 亿元,详细情况详
见第一题第(2)问回复。故按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2020 年 12 月
31日欠款账龄、计提比例及金额列示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金额 预期信用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预期信用 坏账准备
损失率 损失率
(%) (%)
1 年以内 607.16 5.00 30.36 7604.08 5.00 380.20
1-2 年 7604.08 10.00 760.41 - 10.00 -
2-3 年 - 30.00 - 30000.00 30.00 9000.00
3-4 年 30000.00 50.00 15000.00 3000.00 50.00 1500.00
4-5 年 3000.00 100.00 3000.00 - -
合计 41211.24 18790.77 33000.00 10880.20
②公司委托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韩真源 2018 年、2019 年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分别出具《深中洲评字第 2020-017 号》、《深中洲评字第 2020-018 号》的评估报告,评估公允价值分别为:77453.08 万元、80358.00万元,委托深圳市国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韩真源 2020 年度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出具了深国鸿泰评字[2021]第 04005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公允价值为 80290.00 万元,两次评估的采用的方法、假设、主要参数、评估过程等情况详见第三题第(2)问的评估师回复。因韩真源于 2020 年 5月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重新对开源市场进行开发,故年报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市国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开源市场的房屋建筑物 5119.14 万元进行调减。因韩真源对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采取公允价值核算,因此分别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231.13 万元、-5186.69 万元。
(2)公司通过结合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以前年度坏账计提比例、期后的回
款情况、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情况计提的相应的坏账准备以及对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采取公允价值核算方法,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
【会计师回复】:
(1)逐项说明本期计提相关减值的具体情况、依据和合理性;
公司本期计提相关减值的具体情况为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针对公司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
① 获取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过程,复核其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及测算过程的准确性;
② 将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核对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③ 对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④ 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我们认为,结合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以前年度坏账计提比例、期后的回款情况、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新亿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充分的。
2)针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提是否充分,我们执行了如下程序:
①对管理层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②选取重大或典型样本,对评估方法和假设、选用的主要评估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审阅与复核;
③根据公司提供的范围明细表及土地证等为依据,并经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建筑物、土地的真实实际情况。
④根据现场查勘并确认,第二次评估除了土地、老市场房屋建筑物和住宅区域房屋建筑还存在,其余的实体已经被损坏拆除,故对其进行减值。
我们认为,结合评估报告及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新亿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提是充分的。
(2)相关减值在本期计提,而非上年度计提的具体原因,上年度评估减值
损失时是否审慎,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提在 2020 年度,而非在 2019 年度计提的主要原因是:
2019 年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并未大幅度下跌,也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导致预计的下跌。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 2019 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 年末未发生房屋建筑物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的情况。
2019 年末未发生房屋建筑物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我们认为,结合评估报告及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上年度新亿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减值损失是审慎的,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况。
7、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超过 5年未聘任专职董事会秘书,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多次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原因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请公司披露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具体安排,以及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因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被债权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塔城地区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于 2015 年 12月31 日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清算程序。之后公司引进了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进入公司以来,由董事长黄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目前也在积极对外招聘董事会秘书人选,确定人选后,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符合相关资格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后续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规范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2、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安排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培训,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继续组织开展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尤其是要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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