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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宏达新材股票代码:0022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9138 号 1 幢 3 层 P 区 372 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23 号金虹桥国际中心 905 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日期:2021 年 6 月 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2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 指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指 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鸿孜
本报告书 指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 上海鸿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21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指份转让 股本的28.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上海鸿孜与杭州科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关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于转让上海鸿孜拥有的宏达新材12210万股股票的《股份转让协议》
杭州科立 指 杭州科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名称: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9138 号 1 幢 3 层 P 区 372 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23 号金虹桥国际中心 905 室法定代表人:杨鑫注册资本:2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0HX9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子、通讯产品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保洁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以上范围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销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音响设备、建材、矿产品(除专控)、金属材料及制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汽车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5-10-28 至无固定期限股东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0%、杨鑫持股 10%联系方式:021-62350261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杨鑫 刘清
80% 2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杨鑫
90% 10%
100%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杨鑫与刘清系夫妻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拥有境外居
姓名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住地住权
杨鑫 执行董事、总 中国 3602811976******** 上海市 否经理
刘清 监事 中国 3708251981******** 上海市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实现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拟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引入认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投资方,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交易对方杭州科立转让其所持的全部宏达新材股份。
二、未来持股计划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由上海鸿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2210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杭州科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鸿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12210 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 28.23%。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鸿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变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无限售流通
上海鸿孜 122100000 28.23% 0 0.00%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受让方):杭州科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章训乙方(出让方):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鑫鉴于:
(1) 鸿孜发展系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宏达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宏达新材 12210 万股,占宏达新材28.23%股权。鸿孜发展现因经营需要,拟转让其持有的宏达新材全部股份。
(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11。截至目前,宏达新材注册资本为 432475779元,股份总额 432475779 股。经营业务范围:高温硅橡胶和专网通信业务。
(3) 杭州科立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章训,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其投资或间接投资多家上市公司股份。
(4) 杭州科立有意受让鸿孜发展持有的宏达新材全部股份,受让后成为宏达
新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依法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原则,妥善管理宏达新材,使之成为具有可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
(5) 2021 年 5月 13 日,双方签署了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文件等[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原则约定鸿孜发展将其持有的宏达新材 12210 万股股份作价人民币 6.5 亿元转让给杭州科立。
1. 标的股份和股份转让
1.1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鸿孜发展将其拥有的宏达新材股票 12210 万股及其附属一切权益。
1.2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式:协议转让。鸿孜发展将其拥有的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协议作价转让给杭州科立,杭州科立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受让。
1.3 鸿孜发展现为宏达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鑫先生,本次标的股份交割后,将对宏达新材的控制权一并移交给杭州科立。故本次转让完成后,杭州科立成为宏达新材新的的控股股东,章训先生为新的实际控制人。
1.4 转让方确保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因限售、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等可能致使其转让过户存在障碍的情形。如存在前述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则转让方应负责清除相关障碍。
2.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定价
2.1 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格定价方式: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相关条件后经协商确定为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8.5 亿元,单价:6.96 元/股。
2.2 本协议生效后,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乙方不予安排目标公司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份、增发或配股等事宜,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交易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3. 交易先决条件
转让双方同意满足下列条件后实施本次交易:
3.1 鉴于转让方股份有三年限售承诺,需在此次交易前完成解除限售承诺的合法手续,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不持异议;
3.2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前不持异议(或予以同意);
3.3 转让方出具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和协议的股东会决议;
3.4 受让方出具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和协议的合伙人决议;
3.5 转让方解除法院对标的股份的冻结查封;
3.6 转让方已经完整如实地向受让方披露了标的公司的所有情况,不存在虚假、不完整和重大遗漏事宜,在交易前没有发生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利事件,例如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生产经营在本次交易最终完成前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先决条件满足后,双方实施本次交易办理股份交割。
4. 股份转让款支付
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4.1 首期付款和股份过户:
4.1.1 本协议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未冻结股份 3444 万股办理过户手续并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4.1.2 上述未冻结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七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大写:贰亿元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1.3 转让方在收到上述首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即负责办理冻结股份解冻手续,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冻结股份解冻,在解冻完成之日同时将解冻后的股份 8766 万股办理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登记手续。
4.2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四个月内,且受让方完成本协议 6.1 项约定条件后,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21700 万元(大写:贰亿壹仟柒佰万元整);若本协议第 6.1项约定条件没有完成,则受让方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4.3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转让方承诺在完成本协议第 6.2 项约定事项后三个月内,受让方支付第三期款项 3.33 亿元,并按转让方付款指令函支付;若该项事项没有完成,则受让方有权延长支付期限,直至本协议第 6.2 项约定事项完成。
4.4 第四期股份转让款(尾款):上述 4.1 和 4.2 项约定付款条件成就和付款完成,且本协议 6.3 项事项满足后,受让方将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尾款 1 亿元,并按转让方出具的付款指令函支付至指定收款方和收款账户。
若前述约定事项没有完成,则受让方有权延迟支付,直至前述约定事项全部成就。
4.5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85000 万元(大写:捌亿伍仟万元整),转让方承诺已经完整、无虚假、无重大遗留的披露债权债务之外,目标公司无任何未披露的债权债务或对外担保事项;否则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将相应扣减股份转让交易总价。
4.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下列账户:
转让方(乙方)的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开户行:3105 0183 3600 0000 0058税号:9131 0118 MA1J L0HX 91单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23 号金虹桥国际中心 1座 905 室4.7 受让方按上述转让方出具的付款指令函支付至指定收款方和收款账户后,即视为转让方收到股份转让款,双方无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受让方主张。
5. 股份交割
5.1 转让双方同意在本协议 4.1 项约定办理股份过户,如因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审核需要,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时间和付款相应顺延。
5.2 本次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
之日为股份交割日,自股份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附属权益一并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享有。
6. 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付款条件
根据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和截至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乙方承诺完成下述股份转让款的付款条件以确保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妥善处理解决,确保标的公司不受损失。
6.1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付款条件:
乙方承诺负责协调上海市闵行区政府,根据目标公司与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2021 年 9月 30 日之前取得闵行区政府关于同意投资协议约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的定向批复,地块面积约 26亩,土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如土地价款超过 3000 万元,则超出部分由转让方负责补偿给目标公司。
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完成上述土地使用权投资所需要的项目报告书、设计方案等材料,否则视为乙方已达成前款所述义务。
上述事项完成后,甲方按本协议第4.2项约定付款。
6.2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的付款条件
6.2.1 乙方承诺确保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已签订重大业务合同履行、库存产品的销售及合同、产品所涉货款回笼,并负责妥善解决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负责在 2021 年 11月 30 日前将该等业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库存产品销售完毕且货款全部收到,则甲方支付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6.2.2 若上述合同项下产品和货款不能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销售完毕和
应收款项回笼(即宏达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款直至前述事项全部解决。
6.2.3 若上述合同履行、库存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在 2021 年 11月 30日前仍不能全部完成,则转让方承诺负责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账面成本价格收购前述合同项下剩余全部产品以及库存全部剩余产品,且保证最迟不迟于 2022 年 12月 31 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6.3 第四期股份转让款的付款条件和调整情形:
6.3.1 控股股东变更,为确保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平稳过渡,转让方保证协调和帮助目标公司由受让方认可的原管理团队成员(成员名单在股份交割日后确定)应至少在上市公司持续任职至 2022 年 6月 30日,并维持目标公司的稳定运营。
6.3.2 在满足首期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付款条件前提下,受让方应于 2022年 6月 30日前向出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6.3.3 若宏达新材现有化工板块业务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同意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其化工板块的净资产与 2020 年度的审计报告净资产值相比大幅降低(大幅是指 5%以上),则双方协商延长第四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时间,并就净资产值降低幅度金额等额减少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7. 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7.1 股份交割日起,转让方推荐之目标公司董事(计(3)名)、监事(计(2)名)除受让方认可继续留任董事外,其余转让方推荐之董事、监事辞去董事、监事职务,由受让方推荐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担任,并按法定程序选举新的管理层,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2 转让方同意将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移交给受让方,并配合办理相关移交一切手续。
8.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认受让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系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且完整:
8.1.1 其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各项文件,履行上述文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8.1.2 其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各项文件并履行前述文件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ii)不会违反其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以及(iii)不会与
以其作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产生冲突;
8.1.3 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各项陈述与保证(包括本协议所附债权债务、付款指令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控制目标公司期间所发生经营行为和财务规
范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保证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8.1.4 除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外,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为任何其他人士代持或信托的情况,且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表决权委托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转让方亦未就设置上述任何一项达成任何协议或承诺;保证在股份交割日解除对其股份的司法冻结;
8.1.5 其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应予履行的义务均将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予以全面履行;
8.1.6 其控制目标公司期间对目标公司经营行为负责,如因股份交割日前的经营行为导致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目标公司出现任何第三方索赔或有权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环保、公安、社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等有权政府部门)处罚或责任追究,则由转让方承担所涉法律责任;同时,转让方应补偿受让方及/或目标公司因此而遭受或承担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损失、责任、损害、利息、罚款、成本、费用和支出。
8.1.7 不存在因股份交割日前的经营行为在股份交割日后导致或引发的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保证不存在未披露的债权债务
及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若在股份交割日后,发现前述情形,则由转让方负责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受让方及/或目标公司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损失、责任、损害、利息、罚款、成本、费用和支出。
8.2 受让方于此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8.2.1 其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各项文件,履行上述文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8.2.2 其签署、交付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ii)不会违反其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以及(iii)不会与以其作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产生冲突。
9. 税费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自行承担因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而应付的税赋。
10. 违约责任及赔偿
10.1 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适当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及/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
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其在本协议及/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为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就其在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或未及时、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和义务等)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成本)(“赔偿”),向其他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其他方免受损害。为明确起见,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在本协议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
10.3 受让方除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外,若违约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一点七六偿付违约金。转让方同意:若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其他拟 A 股上市公司未能按预期挂牌上市,则转让方谅解并同意受让方延期支付第二、三期股份转让款项;若延期超过两个月的,受让方因自延期的第三个月首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一年期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不计违约金。但在满足第二期付款条件情形下,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最迟不能晚于 2021年 12 月底前支付。
10.4 在证监会或交易所同意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下,如因转让方或受让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发生逾期交割标的股份情形,没有按 4.1 项、5.1项约定时间交割股份,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按股份转让款总价的万分之一点七六计违约金。
10.5 双方任何一方若发生除本协议项下 10.4项下逾期交割股份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直至违约方将违约情形纠正或消除后继续履行。
11.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1.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1.2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互为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协议终止
12.1 经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12.2 证监会或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存在异议,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12.3 任何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受让方有权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
(1) 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受让方发现标的股份存在其他未披露权利负担;
(2)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
(3) 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并经受让方发出书面催告
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纠正;
(4) 本协议签署后,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3. 不可抗力
13.1 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战争、或其他的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事件”),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在通知发出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解释不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各方应通过协商寻求找到并执行协议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13.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需对任何其他协议方因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
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该等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协议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1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4.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申请仲裁时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庭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且胜诉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14.3 在发生争议并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该争议事宜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应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的部分目标股份存在司法冻结权利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司法冻结数量(股)
上海鸿孜 122100000 28.23% 87660000
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部分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协议转让所涉及的冻结股份需在交易前完成解除司法冻结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冻结事项可能对本次交易造成障碍,目前各方已就妥善处理该问题上达成一致,争取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除已公告披露的信息外,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尚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为上海鸿孜,实际控制人为杨鑫;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杭州科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章训先生。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调查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系协议转让,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情况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及实际控制人杨鑫先生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与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就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做出
3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的承诺。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于 2021年5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承诺的议案》,对相关承诺的履行予以豁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鑫
签署日期:2021 年 6 月 3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市
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宏达新材 股票代码 002211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9138 号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1 幢 3 层 P 区 372 室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 有 □ 无 ?动人
份数量变化 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
东 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为杨鑫先生。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2210 万股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8.23%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12210 万股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28.23%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鸿孜持有上市公司 0 股股票,占比为 0.00%。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2021 年 5 月 31 日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不适用?露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是 □ 否?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 提 供 的 担保,或者损害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在中国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鑫
签署日期:2021 年 6 月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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