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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1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
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2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消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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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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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5、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情况。
6、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7、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第 3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6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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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人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2、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http://www.sse.com.cn 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3、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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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于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9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之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年满 18周岁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10取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及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程序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11
第三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将不另立会计帐薄。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12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月 25 日13
附件: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否 □是□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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