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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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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张萧 发表于 2021-6-2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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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子公司聚烯堂(南京)供应链有限公司及东华能源(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
链有限公司(简称“胜帮能源”)签订相应的《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并按约定每月向胜帮能源销售共计 1200吨聚丙烯树脂(月度实际供应量视生产情况进行调整),价格按照订单签订日期所对应的公司销售价格执行,交货时间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
上述议案审议前,公司已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1)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满足了双方主营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资源
的合理配置,聚焦主业深入合作,巩固双方平等互利的合作基础。胜帮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资源,与上市公司寻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具备认真履行合同的意愿与能力。关联企业经营状况正常,能履行与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2)议案所涉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支付条件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须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日期: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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