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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平潭鑫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事前认可本次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整体目标,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不利影响。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守浩 赵泽辉 刘伟英 刘民日期:2021 年 6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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