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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上海观峰根据当前的融资状况及近期的资金需求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申请总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和满足公司的资金周转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将遵循规范合法的
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综上,我们同意上海观峰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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