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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资格条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及3.2.7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郭娟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审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郭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尹 稚 赵 军 李劲松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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