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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特制定本制度。
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法人:
2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 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法人;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 织;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人;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监高;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理人员;
的法人的董监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四)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
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斜的自然人。
增加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
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4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
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三)提供财务资助;
内。); (四)提供担保;(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三)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提供担保;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签订许可协议;(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力;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力;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的其他事项。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
以下基本原则: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原则;
6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
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
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7 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本数)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至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易。 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 本情况;
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8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 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 履行期限等;
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决措施;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的总金额;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九)交易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付和过户时间;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十一)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 的分析;
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利益转移方向; 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 明;
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 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 容。
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
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
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二)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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