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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届董事会拟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欧剑荣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将聘任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财务总监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财务总监薪酬已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薪酬水平符合行业发展水平,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其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财务总监薪酬的事项。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江西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力华科技提供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含本数)银行贷款或授信的担保或反担保。
四、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伍轨道交通装备(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华伍轨道交通装备(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业为轨道交通制动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轨道交通制动系统领域为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次增资有利于促进华伍轨交公司的快速发展,扩大其经营规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本次增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五、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拟与平安租赁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所属公司部分生产设备出售给平安租赁并回租使用,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 24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租赁合同签署日市场利率情况决定利率水平。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独立董事: 程文明、饶立新、郑毅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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