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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华风茂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 CEO(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华风茂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首席执行官 CEO 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华风茂先生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CEO(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姓名 签名郭志成袁杰力陈菡
2021 年 7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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