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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丰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1 年 7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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