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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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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5-31 00:00:00 浏览:  3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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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 70%,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2、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变应原点刺液原液技术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提高竞争力及综合营运能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变应原点刺液原液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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