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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新网: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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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新网: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5-12 00:00:00 浏览:  2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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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2
致: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184
受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1年5月 12日召开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00,地点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9 号东环广场 A 座四层。
5、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 5月 12日 9:15-15:00。
6、 2021 年 5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耿殿根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5 人,代表股份 55329223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550%。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48%;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2)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48%;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3)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48%;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4)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48%;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01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6%;反对
149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896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75%;反对
14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激励制度》
关联股东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丁和李超回避表决,总表决结果:
同意 97874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55%;反对
13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06%;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22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700%;反对
1340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52%;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4242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2%;反对
15260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弃权 933930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4521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092%;反对
1526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98%;弃权 933930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0%。
(8)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951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46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47%;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2)《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78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77%;反对
6770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67%;弃权 19009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72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24%;反对 67704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790%;弃权 1900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286%。
3)《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9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309%;反对
67686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35%;弃权 19009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90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12%;反对 6768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603%;弃权 1900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286%。
4)《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9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309%;反对
67710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77%;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90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12%;反对 67710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851%;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5)《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87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94%;反对
67718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93%;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82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2%;反对 67718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940%;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6)《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6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61%;反对
6773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425%;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64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35%;反对 6773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128%;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7)《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87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94%;反对
67718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93%;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82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2%;反对 67718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940%;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939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5%;反对
1352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34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19%;反对
1352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上述第 6 项议案关联股东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丁和李超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 8 项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他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黄宇聪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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