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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19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22.90 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月 22日立案受理,2019年 7月 23日开庭,2019年 7月 31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 2016年 7月 28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 2016-004号);
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96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9 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 48.25 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
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 40%,已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19年 11月 26 日开庭审理,2019年 12 月 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32 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月 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 7月 22日,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2021 年 4 月 20 日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914.36万元。2021 年 5月 20日,黄海乐就其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评估结果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 392.1 万元。
(二)利和公司与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409.66 万元。法院于 2020年 2月 26日立案受理,2020年 10月 22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被告新北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6924.34 万元;2.被告新北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以 6924.34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 2017 年 3月 1日止;2.以 6924.3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自 2017年 3 月 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利和公司就新北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新北公司提供的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62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
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1.23万元、保全费 0.5万元,由新北公司承担。
(三)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组织听证,2021 年 5 月 7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 年 5月 28 日,利和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四)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
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海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0 元。心海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岑罗公司向心海公司支付废土清运费 41.82 万元;2.反诉受理费由岑罗公司承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受理立案。心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 5月 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心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心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9 月 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24 日判决:1.解除原告岑罗公司与被告心海公司于 2008 年 7月 14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 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2.驳回反诉原告心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69 万元,反诉费 3786元,共计 5.07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心海公司负担。2021 年 4月 18日收到心海公司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五)岑罗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钢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1 月 30 日,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7 日裁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依法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广钢公司等 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案号(2021)琼破 1号),本案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岑罗公司已依法完成网上债权申报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通过视频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六)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
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546.02 万元。美壮公司于 2016 年 11月 10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
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100 万元。2017 年 7 月 4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2400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 110.05 万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付,从 2014 年 12 月 21 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受理费 5000元,合计 22.4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 6月 13日,广西高院已开庭审理该案。
2019年 1月 31日,在广西高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美壮公司确认欠坛百公司债务总金额为 3230万元,其中本金 2400 万元,截止 2018年 9 月 21日止,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为 110万元,逾期利息为 720万元;2.美壮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支付方式为: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 500万元,余下 2730 万元以美壮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抵债,商铺交付时间为 2019年 9月 30日前,标准为:外墙、电梯、消防工程完成安装,水电到位,内部粗装修达到交付标准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材料一并交付给坛百公司,商铺价值由双方共同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数据库中的中介评估机构在 2019年 9月 30日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 55%抵偿上述债务。以上商铺不足抵偿 2730万元债务的,美壮公司用其他财产偿还。3.同创佳业公司对美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美壮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 500万元,或者支付 500万元后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付商铺的,坛百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5.一审案件受理费 21.91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共 21.91 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全部由美壮公司负担,美壮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 2019年 9月 30日前一并支付给坛百公司。6.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以此申请广西高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美壮公司多预交的 10.96万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美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 500万元。
因美壮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完成以资抵债,南宁中院于 2020年 3月 12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 年 1 月 9 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壮公司、同创佳业公司名下 3546.0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 年 3月 25 日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2020 年 1 月 22 日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协助预查封美壮公司名下位于“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商铺其中
1#1 层商铺 327 套 1#2 层商铺 20 套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2020年 9月 21日,南宁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美壮公司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 347 套商铺进行评估,2021 年 2 月 5 日收到评估报告,对查封的347套商铺估价 2703.99 万元。坛百公司于 2021年 2月 6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 年 4 月 9 日,坛百公司向南宁中院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申请书。专家委员会认为,项目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宜以已具备使用条件的项目作为参考依据。
专家委员会已要求评估公司补正材料。近期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对查封的 347套商铺估价结果为 1796.24万元。
(七)控股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东广
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弘公司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95.59万元。法院于 2018年 10月 25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4月 25日开庭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年 6月 28日判决:被告广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尚欠原告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064.88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 1064.88 万元为基数,从 2014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 14.15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14.65万元,由被告广弘公司负担。广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19年 10月 17日开庭,并于 2019 年 11月 21日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8)桂 1481 民初 1202号民事判决即广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尚欠凭祥万通公司货款 1064.88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 1064.88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月 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4.15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14.65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5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广西高院近期作出决定不予受理。
(八)凭祥万通公司与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开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昭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4.72 万元。法院于 2019 年 1 月2日立案受理。2019 年 4月 11日开庭审理,法院于 2020年 2月 27日一审判决:
1.毅昭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 62.64 万元。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3万元,保全费 4756 元,合计 1.7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4428元,毅昭公司负担 1.26万元。毅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9 月 4 日判决:1.撤销凭祥法院(2019)桂 1481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23万元,保全费 4756元,合计 1.7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2021年3月 4日,凭祥万通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于 2021年 3月 15日受理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2021年 5月 28 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九)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凭祥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润合作社”)买
卖合同纠纷,将海润合作社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0 万元。法院于2019 年 7 月 8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3 月 2 日收到一审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海润合作社于 2016年 7月 6日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2.海润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 15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6 年 7 月 9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2.33万元,由海润合作社负担。海润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2020年 7月 16 日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2019)桂 1481民初 594 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受理费 1.83 万
元、保全费 0.5 万元、二审受理费 1.83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提交再审申请。广西高院于 2021 年 1 月28日受理再审申请,2021年 4月 6日作出裁定: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再审申请。
(十)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62.27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6月 15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9 月 15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11 月 10 日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2.启帆公司向凭祥万通公
司退还货款 562.27 万元;3.启帆公司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因启帆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法院于 2021 年 4月 2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法院执行回款 5.43万元。
(十一)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正圣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03.24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于 2020年 8 月 17 日收到应诉材料。2020 年 10 月 10 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1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永正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 4 月 1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20)桂 1481 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 6月 24日重审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二)五洲交通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五洲交通因被申请人合越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且股东之间未能达成有效决
议延长被申请人合越公司的营业期限,向凭祥市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于 2020 年 8月 25日受理申请,2020年 9月 15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五洲交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2 月 30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近期收到广西高院答复函,对五洲交通的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通公司”)因对中国
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西公司”)与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将中铁广西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4.91万元。法院于 2021年 1月 15日立案受理,分别于 2021年 4月 7日、2021年 5月 27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停止将广西万通公司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停止执行广西万通公司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1)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未经送达至广西万通公司,贵院即直接裁
定追加广西万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广西万通公司的申诉权利,也未设置递交证据期间,多处程序存在问题,程序严重违法,(2020)桂 0602 执 1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2)民事执行中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追加人应提交初步证据及线索,亦即原告与被执行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财产分离状况的初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不是由原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3)原告广西万通公司系独立法人,拥有完善、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产
完全独立于被执行人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存在任何财产混同的情形。
(二)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凭祥富凌云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凭祥万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富凌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凌云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1.81 万元。法院于 2021年 5 月 20 日立案受理。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富凌云公司反诉相关材料,反诉涉案金额 2641.71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本诉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富凌云公司自行拆除凭祥物流园一期功
能区内北大门附近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②请求判令被告富凌云公司交还凭祥物
流园一期功能区内北大门附近土地共计 9180 平方米;③请求判令被告富凌云公
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 169.44 万元;④请求判令被告富凌云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被告欠付违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止共计 112.37 万元);⑤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富凌云公司承担。(以上诉讼标的共计 281.81 万元)。
(2)反诉诉讼请求:①请求确认诉争的《租赁合同》有效;②请求反诉被告凭祥万通公司按照诉争土地上的建筑物价值赔偿反诉原告富凌云公司的直接经
济损失 1257.58 万元;③请求反诉被告凭祥万通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富凌云公司
停水停电期间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9.32 万元,请求反诉被告凭祥万通公司赔偿返诉原告富凌云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 1374.81 万元;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由反诉被告凭祥万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诉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凭祥物流园一期功能区内北大门附近土地约 10 亩(具体方位与面积以图纸为准,经共同核算为 6600㎡)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1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止共 10年。租金按单价 2元/㎡/月计算,并特别约定租期内如市场租金标准高于约定租金标准 30%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金按先付后用原则支付,每 6个月支付一次,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所应交费用的 0.3%收取违约金。被告应自行办理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手续、证照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2 年度发现被告超出原有承租土地范围占有、使用部分土地,并在未经原告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了仓库、商铺等房屋设施若干。经原被告双方于 2012年 11月 1日共同测量确认,被告实际租赁面积为 9180㎡。经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于 2013年 4月 15日出具《补充条款》,确认承租面积 9180㎡,租金单价自 2013年 7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31日止按 2.7元/㎡/月计算。
2013 年 12 月 19 日,原告收到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凭祥市南山村板那屯北面的友谊关口岸国际货物运输联检中心一期工程(即被告所承租的土地范围)上建设
的仓库、商铺等房屋设施系违法建筑,通知书还载明应于 2014 年 1 月 5 日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收到通知书后,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尽快拆除违法建筑并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被告非但拒不整改、拆除,甚至实施从周边村民家私自搭建用电设施用以违规接线取电、私自打井取水等严重违法行为,给案涉土地周边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并且,自 2013 年 7 月起被告便不按时、不足额支付租金,甚至自 2016 年 1 月便不再支付任何租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就被告拖欠租金事宜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被告均不予接受甚至向原告提出荒唐的索赔要求,直至租赁期限届满仍拒不支付租金、强占土地,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2021 年 1月 29 日,鉴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已届满,被告仍霸占租赁土地、拒不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拒不拆除违法建筑,原告致函被告并在其招商运营部张贴《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清退场的告知函》,要求被告立即办理相关退场手续。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拒不履行其相应义务。
反诉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租赁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1 日将反诉原被告双方及广西区二建公司三方共同现场测量确认实际租赁面积
为 9180 ㎡。反诉原告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以书面补充条款方式对以上合同变动予以确认,反诉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并统一按照新的计费标准和计费面积计算租金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2 年5 月 1 日间自筹资金 1257.58 万元用于所租赁土地上的红木加工厂房建设及展
示区配套设施建设。2013 年 12 月 19 日,反诉原告收到凭祥市国土资源局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反诉原告所承租的土地上建设的仓库、商铺等房屋设施系违法建筑,要求 2014年 1月 5日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2014年 3月3日起,反诉被告以此为由对反诉原告所建设的经营区域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为保证经营,反诉原告就近取水接电产生额外经营开支。2014 年 8 月 1 日反诉被告来函以反诉原告没有支付依据、双方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3 日解除为由拒绝反诉原告以转账方式缴纳租金。综上,反诉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依法有效,反诉被告未经协商,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约,导致反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反诉被告赔偿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三)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奥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1.基本情况利和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07.72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 6月 16日立案受理。2021年 7月 14日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近期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凭祥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利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金 800万元及利息损失,及
赔偿诉讼费损失 7.72 万元(案件受理费 7.72 万元、案件保全费 0.5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月 23 日原告利和公司与合越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原告借款 800 万元,期限为 6个月,年利率为 5.66%。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该笔借款,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桂 0102 民初 6550号民事判决:1.被告合越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800万元;2.被告合越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 7.22万元、案件保全费 5000元,合计 7.72 万元,由被告合越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利和公司于 2019 年 2月 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黄海乐系合越公司股东,占股 40%。合越公司享有凭祥市海润市场的经营权,对入场车辆收取入场费等费用,该收入是合越公司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 1月 26日,黄海乐向合越公司发出《关于由我方收取海润市场入场费的函》,告知从 2018 年 1月 27日起,海润市场车辆入场费由黄海乐单方收取。此后黄海乐将海润市场的收费权予以控制,并将每日市场收入存入奥润凭祥分公司(黄海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根据黄海乐发出的《关于移交货场入场收费款的函》,其确认 2018 年 1月 29日至 2018 年 3月 20日共收取货场车辆入场费 1049510 元,利息 245.77 元。至今海润市场的收费权仍然由黄海乐控制,合越公司多次发函表示不同意黄海乐单方收取海润市场相关费用,要求其停止收费侵权行为,返还已收费用均未果。2019 年 1 月 9 日,合越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凭祥市人民法院起诉黄海乐、奥润公司和奥润凭祥分公司。
2020 年 4 月 3 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合越公司的诉讼请求,合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 6月 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经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黄海乐、奥润公司和奥润凭祥分公司侵占合越公司海润市场在 2018 年 1 月 27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日经营收入 635.05 万元。
原告认为,合越公司营业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5日,其营业期限早已届满,合越公司已出现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合越公司的股东无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合越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黄海乐作为合越公司股东在未经合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实际控制海润货场,强行侵占合越公司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海润货场的收费权,并将收取的费用转移至奥润凭祥分公司账户,导致合越公司的财产流失,尽管合越公司提起诉讼依然未能获取被黄海乐、奥润凭祥分公司侵占的海润市场各项费用,致使合越公司无法按照(2018)桂 0102 民初 6550号民事判决及时清偿所欠原告利和公司的债务,对债权人利和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黄海乐依法应对合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奥润凭祥分公司作为实际收款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奥润凭祥分公司系奥润公司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即奥润公司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1-6 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0 元,冲回减值共计196.05万元,影响 2021年 1-6月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增加 196.05万元。
特此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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