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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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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8-21 00:00:00 浏览:  3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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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的事项发生。
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未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数据应以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程序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行为。
三、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新增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关联方侵犯公司利益以及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宜。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李铁先生的简历,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毅 管云德 毛英莉2021年8月19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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