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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
经我们调查核对财务报表,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6月 30日期间,公司存在大股东及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主要系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大股东附属企业工作欠付的社保款。报告期内上述占用均已清偿,并通过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员工离职等方式解决,截止 2021年 6月 30日期末余额为 0。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督促董事会及时追偿、整改,并对此次占用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督促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加强对所属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关于对外担保
经我们调查,截止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换届改选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聘与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昌均先生、何勇先生和蒋建文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杨勇先生和郭龙伟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名:
杨 勇 张玲玲
2021年 8月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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