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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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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8-26 00:00:00 浏览:  5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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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1年 1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餐厨”)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常州餐厨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能够为常州餐厨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常州餐厨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21年 4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制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都乐制冷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都乐制冷申请的综合授信的具体情况如下: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了人民币为 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
支行申请了人民币为 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按 89.83%的股权比例为都乐制冷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即为其中的 2694.9万元提供担保,其余金额由其他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都乐制冷的经营资金需求。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2021年 4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汉风科技的日常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汉风科技经营的持续稳定。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汉风科技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21年 4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能环境”)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杭能环境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的人民币 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杭能环境的日常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杭能环境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021 年 5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山西国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新”)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持有山西国新 12.5%的股权,公司拟为山西国新 8114万元借款中的 1014.25 万元提供担保,山西国新另一股东上海碧州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 12.5%的持股比例为山西国新进行担保,同时,山西国新为公司在本次借款中的担保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反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山西国新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进国新能源应县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进程。公司该担保行为是公平、对等的,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认为:经核查,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维尔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苏州维尔利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苏州维尔利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关于为公司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制冷”)向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申请人民币为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其申请的综合授信中的 2000 万需提供担保,现公司拟按 89.83%的股权比例为其中的 1796.6 万元提供担保,其余金额由其他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都乐制冷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89.83%的股权,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公司按持股比例为都乐制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为都乐制冷的经营获取必要的支持,同时,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赵 旦
付 铁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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