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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对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6650万元,且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
独立董事:张大亮、李成艾、张民元2021年 8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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