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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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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枫叶 发表于 2021-9-3 00:00:00 浏览:  4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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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是在充分了解被补选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补选人员本人同意,非独立董事补选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补选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补选人员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林海峰先生、伍学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经了解本次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岳懋先生为公司总裁。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霍佳震 陈 柳 吴 瑛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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