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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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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1-9-14 00:00:00 浏览:  6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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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潍坊市城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窦茂功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潍坊市华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以农业”)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开拓市场的融资需求,公司在实际向华以农业提供担保时,也将要求其他股东方提供全额或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财务资助将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系为满足华以农业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解决其所需的资金缺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华以农业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本次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且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财务及经营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华以农业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 陈祥义 武 辉
2021 年 09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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