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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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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9-18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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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谦、YUN LANG SHENG(云浪生)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上述2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万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2021年9月17日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3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9.00万股。(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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