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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5)第 020-1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铜峰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平、宋世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铜峰电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资委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于 2005年 10月 17日出具安泰达证字[2005]第 020号
法律意见书,鉴于铜峰电子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投资者沟通的结果,拟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本所律师现就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部分补充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铜峰电子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投资者沟通的情况,拟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
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3.2 股股份,在该股份支付完成后,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如铜峰电子股权分置改革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案获得通过,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铜峰电子的股本结构变更如下:
方案实施前 方案实施后
持股情况 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持股数量(股) 120,000,000 80,000,000 94,400,000 105,600,000
持股比例(%) 60 40 47.2 52.8
本所律师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按流通股股数每 10 股支付 3.2 股股份作为对价,以获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系非流通股股东对其财产
的一种合法处置行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及非流
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铜峰电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非流通股股东增加承诺事项内容
铜峰电子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投资者沟通的情况,增加承诺事项内容如下:
向铜峰电子董事会提出 2005年度分配议案并在 2005年年度股东大
会上投赞成票:按 2005 年年末股本总额向年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每 10股派送红股 5股。
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非流通股股东增加承诺的程序及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及修改后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原则同意,该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待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铜峰电子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平宋世俊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宋世俊
2005年 10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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