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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此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10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
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9日,以人民币1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沈宇峰饶柱石杨翰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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