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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风险可控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合理、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三、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2(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于群刘征兵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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