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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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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12-14 00:00:00 浏览:  6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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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
泰和泰(式汉冫律师亭务所
关于路德环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⒛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 日聿意见书
秦和秦(式汉冫律师亭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
“”“”“”
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
“”“”
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公司)的常年法
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邱亚飞、王国瑜律师出席公司⒛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
“”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国舀聿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枭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⒛21年 11月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了《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地、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点系方式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仝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1、《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公司修改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修订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修订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白勺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修订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修订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与董事会于⒛21年11月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发布的《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翼要聿意见书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⒛21年12月13日下午14`点∞分如期在武
汉市东湖高新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E区 4栋 3F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季光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点
间、地及方式致合公司法
`点一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曲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截至⒛21年12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的验证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均为⒛21年12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持有公司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SS⒛82犸股 占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J总
娄廴旬旬36.2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持有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⒛m35oo股 占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2.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2臼474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BO/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相应资格股东
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冒霪聿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呆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公告的议案
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现场验票、监票和计票。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呆最终表决结杲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⒛8245股反对0股弃权0月殳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⒛8⒉5月殳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O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⒛8⒉5股反对0股弃权㈨殳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 (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O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⒛8⒉5股反对叫殳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 (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J总 数的10O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修订的议案》。圉霆聿意见书
表决结呆:同意33⒛82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呆:同意33⒛8⒉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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