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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
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14:00在上海天诚大酒店8楼第二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585号)
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1695.073.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67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山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关于拟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79,772,71766667661160.000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公司关于拟向控股股东进行永续债权融资的议案18,699,26716667661160.000600.0000
第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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