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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黄伟兵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伟兵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黄伟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庆武、杨洁、马东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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