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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138人调整为134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3333.33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00.00万股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激 
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2年2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人民币3.5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4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薛文进、耿爱华、简廷宪 
2022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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