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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预提供暨关联交易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无锡松瓷提供担保,此担保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
发展的需要,无锡松瓷主营业务产品为单晶炉设备,行业发展前景明朗,依靠
产品及技术方面的优势,该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收入增长潜力较大,信
用状况良好,且本次被担保对象其他股东均同意以其持有的无锡松瓷的股权向
上市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上市监管规定履
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预提供担保,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
预测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新卫李春文阮春林
202)年月2)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46
孙新卫李春文
阮春林
2年)月2)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新卫李春文
阮春林
22年2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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