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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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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3-15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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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1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58841.51万元,为孙公司WPR Holdings LLC 合计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对外为杭州帝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及杭州欣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帝盛集团”)合计担保实际发生额为7034.27,总计65875.78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25.30%。
公司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外为帝盛集团提供的担保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没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1年度,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本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照公司所处的行业、
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WPR Holdings LLC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5098.48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6.52%,其中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5000万元,为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5000 万元,为 WPR Holdings LLC 提供担保
5.098.48万元。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40282.16万元,占公司
2021经审计净资产的15.47%。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七、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货币汇率变动加大,为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拟进行的远期结汇规模合理,同意公司择机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同意公司视需要进行的远期结汇的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
八、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九、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十、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发展情况,重视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能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吴星宇赵世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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