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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
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查阅了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认为该风险处置预案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具有可行性。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并延期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稳定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无需对该项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持经营稳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海南海药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四、关于拟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份进行处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份进行处置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及其使用效率。本次处置金融资产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处置金融资产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字:魏玉林孟兆胜张强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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