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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7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3月25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石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中国石化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1-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2-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
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3-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
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4-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按要求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5-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银行
-6-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公司财务总监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
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对应的职能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7-(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
十三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
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
司持股33%以上的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并及时主动告知
公司:
1.首次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2.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5%以下(不同类比股份分别计算);
3.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
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4.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8-(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
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份额:
1.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5%以下(A股与H股分别计算);
2.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
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A股与H股分别计算);
3.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四)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必
须按照要求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按照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或
超过5%(A股与H股合并计算);
2.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或者每增加或减少达到或超过5%,或者减少到5%以下
(A股与H股合并计算);
3.其他根据境内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五)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有关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付息兑付公告、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文件将根-10-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含向美国
证监会报送的20-F)、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或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11-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的情况;
12.公司有重大油气发现或重大科技突破,预计对公司
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财务总监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16.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22.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3-2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5.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26.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7.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1.公司聘任和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
3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
33.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14-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
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或进行债务重组;
5.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5-1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1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1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15.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16.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7.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8.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9.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20.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三)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16-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有关事宜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规定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1.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或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17-2.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4.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
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报纸稿)、相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
文件报送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18-(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7.如预计在董事会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
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相关交易所。
(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2.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
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查阅。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19-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
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20-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其要求于规定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五)信息披露后续事宜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1-第三十条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收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
2.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3.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修改的可能对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
-22-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规则;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
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暂缓披露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若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误导股东,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十三条豁免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后(如需),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23-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人编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见附件)并
包含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1.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
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24-第三十九条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并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披露程序,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
三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
进步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5-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裁班子成员
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
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
接待中国石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
应当遵守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
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26-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
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的市场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27-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于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28-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29-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注1)
申请类别□暂缓□豁免暂缓期限事项内容(注2)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注3)名单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签字)
注:1.选择暂缓类别时填写;2.可参考本制度第32、33条;3.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时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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