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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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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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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一、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侨
香路恒邦置地大厦26层会议室召开。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12444762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5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所持股份总数1238480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571%。
-2-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总数59962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2)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4444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5%;
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96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30%;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3-法律意见书
的0.5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刘洪蛟
经办律师:
徐志豪
202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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