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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自身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降低公司自身风险及董监高履职风险,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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