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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先审查,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拟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
融资环境等因素做出的决策,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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