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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07
受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披露《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3、2022年4月21日14:0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西部大道166号公司第一会议室举行。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学军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至2021年4月
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名,持有公司
3131614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0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295068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47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25人,代表股份23088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8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
2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31815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31815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的议案》
3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同意31815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31815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1815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1815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815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同意110169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01697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卫福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815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同意31815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400
5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13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同意318147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07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7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
见证律师:闫思雨________
郭蔚________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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