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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中审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相关决议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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