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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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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2-4-19 00:00:00 浏览:  5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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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宏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2年3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50在
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维宏股份会议室召开。因上海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原因,2022年4月14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股东,鉴于上海市目前新冠疫情依然严峻,防控措施还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股东大会之日公司可能仍无法为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服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将不设置线下现场会议,改为线上会议(董监高)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向参会人员提供了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2年0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9:15—15:00。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62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97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其中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059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65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议案8.00《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除3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9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5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其中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
20593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65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议案议案名称编码占有效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表决股份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公司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公司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公司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公司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公司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6.00股;其中中0股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全体股《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东:4540
7.000股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股;其中中
2054844票99.7795%小股东:
4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2《董事会议事规则》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3《监事会议事规则》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7.0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占全体非关全体股全体非关联股
联股东:东:4540《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董事东:2054844股;8.0099.7795%;占股;其中中0股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小股东:
2054844票
99.7795%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监事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9.00股;其中中0股薪酬方案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续聘2022年度外部审计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10.00股;其中中0股机构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关于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
5全体股
全体股东:占全体股东:
东:4540
32357985股;其中99.9860%;占
12.00《关于修订的议案》股;其中中0股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小股东:
2054844票99.7795%
4540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6(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何廷财
经办律师:蔡敬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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