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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9日,该授权/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经调整后的拟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9日,并同意向66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20.98万份股票期权及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
9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盛东刘召军罗桃
202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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