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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津·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二零二二年五月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11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贵公司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防控相关要求,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2-048号);
3、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6号);
4、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号);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2年5月16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
市七一东路94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
44397191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1.961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
7631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237%。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4447350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853%。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情况
1、《关于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69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9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7%。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69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9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7%。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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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3、《关于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69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9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7%。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69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9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7%。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71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6、《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69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9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7%。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69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889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7%。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8、《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71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9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20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9、《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23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50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4.2925%;反对501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7075%;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关于2022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73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1、《关于2022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73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2、《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25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反对48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6.9133%;反对481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3.08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425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反对48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6.9133%;反对481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3.08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范大鹏
承办律师:
成玉洁年月日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邮编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204-2205邮编30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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